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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12018001
  • 文  号: 荔府办规〔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7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7月14日
  • 发布机关: 荔湾区政府办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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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规〔2018〕1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联系人:聂嘉维,联系电话:020—81896376)

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荔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联社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经济联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本区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下简称“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包含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出资组建的企业资产,权属不属于经济联社但由经济联社代管的资产。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荔湾区东经济联合总社所有及管理的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接受各级纪委监委机关、荔湾区经济联社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含经济联社出资组建的企业资产及经济联社下属经济社资产)的租赁、出售、转让以及集体经济项目招商合作、投资开发、折价入股、建设项目招标发包、承(委)托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五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经济联社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经济联社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经济联社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经济联社通过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股权,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经济联社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经济联社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约定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六)经济联社接受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划拨、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经济联社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经济联社出资组建的企业的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经济联社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经济联社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七条 经济联社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一)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进行年度资产盘点,定期公开资产清查登记信息。

(二)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和被侵占侵吞等现象,确保集体资产安全、高效运营,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涉及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的集体资产,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的,或者被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确认为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的,不得对外交易。

(三)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使用)人有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行为的,经济联社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主动督促承租(使用)人限期纠正。

(四)及时收集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机构的用工欠薪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欠薪问题,防止引发群体事件。

第八条 经济联社须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及时盘活闲置资产,杜绝集体资产闲置现象。集体资产闲置或对外经营合同期即将届满前三个月,须及时制定交易方案,做好交易登记,组织对外交易。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监督全区经济联社及其下属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

(五)监督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条 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经济联社及其下属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年度盘点和交易登记,监督、指导辖区内经济联社及其下属经济组织落实集体资产运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维稳等管理,并设立该街道的交易服务站。

街道交易服务站履行以下职责、任务:

(一)负责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街道办事处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将集体资产基础数据和交易情况录入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并对集体资产登记信息、交易信息、合同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四)指导辖区内经济联社进行交易登记,对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交易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判断和确认标的是否按分级标准交易,指导经济联社完善资产交易台账;

(五)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六)监督、提示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

(七)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八)调查、处理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 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交易平台;

(二)指导全区经济联社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对资产登记台账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三)指导全区经济联社进行交易登记,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发布全区经济联社资产交易流程,规范交易文本;

(五)为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提供交易场所;

(六)统一发布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七)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竞投意向人资质;

(八)依照本细则规定组织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活动;

(九)指导街交易服务站、联社交易站开展交易活动,组织开展交易规程学习、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十)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备案;

(十一)负责区交易中心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指导联社交易站做好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指导联社交易站建立交易台帐;

(十二)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经济联社是集体资产交易主体,设立集体资产交易站(简称“联社交易站”),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实行经济联社领导班子领导下的理事长(社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交易平台的联社级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将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基本信息数据和交易情况录入经济联社资产信息化监管交易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登记资料的编制、审核,并提交街道交易服务站审查;

(四)负责本经济联社交易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本经济联社未达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咨询;达到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集体资产提交区交易中心交易;

(六)组织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存和管理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建立、完善和管理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台账;

(九)接受本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和股东(社员)监督;

(十)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十一)接受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属地街道和区交易中心的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区交易中心、街道交易服务站不对经济联社提交的交易登记和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合同纠纷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进行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及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区交易中心、街交易服务站运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联社交易站运作经费由经济联社负责。

第十五条 区交易中心、经济联社须加强交易保证金管理,设立财务核算专帐。区交易中心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联社交易站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荒地、水面等农用地经营权出租的交易;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面积5亩以上(含5亩),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的交易;

(四)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交易(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或一般固定资产原值或总值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交易;

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交易(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五)集体经济项目招商合作交易;

(六)未达上述条件,经济联社请求或股东(社员)强烈要求进入区交易中心的交易。

未达上述条件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入联社交易站交易。

第十七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快捷高效的要求,一般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交易方式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确需设立条件的,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交易项目,经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不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与原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采取合同续约交易的,须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登记交易。

1.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2.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4.更新改造:对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和微改造项目,合同租期不超过一年的;或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一年内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开发预期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

5.对在同一经济联社租用多宗资产作为企业及同一企业配套项目的,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配套的,可视需要对该经济联社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6.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社区域内租用经济联社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等单位日常办公的项目。

7.公益事业项目: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社区保洁站(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项目。

8.公共设施项目:地铁、供水供电、给排水、道路、路灯、生态公园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邮政所、通讯和网络机房等公共设施配套设施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洽谈等方式交易:

1.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2.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社区域内租用经济联社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等单位日常办公的项目。

3.公益事业项目: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社区保洁站(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项目。

4.公共设施项目:地铁、供水供电、给排水、道路、路灯、生态公园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邮政所、通讯和网络机房等公共设施配套设施项目。

第十九条 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特别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区级或以上批准文件,经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采取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等不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方案须经济联社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资产交易

第二十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快捷高效的要求,一般采取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程序如下:

(一)民主表决。

1.经济联社须按交易项目面积、合同金额、年限等条件,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分级议事决策制度,原则上符合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项目,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表决。

2.经济联社应对拟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交易年限、面积、底价和相关条件,编制交易方案草案,经民主议事表决、公示程序通过交易方案,交易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包含资产项目名称、权属、面积、地址和资产使用用途、消防设施及现状情况等信息;

(2)资产交易使用用途范围;交易资产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须明确说明;

(2)交易方式;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5)交易保证金数额;

(6)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7)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8)违约责任;

(9)出租交易需明确转租、分租约定要求。

3.法规规定或者上级文件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4.经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需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交易登记。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应进行交易登记,由经济联社在交易方案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在交易平台提交交易所需的资料,完成交易登记,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方案表决通过超过180日未进行交易登记的,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街服务站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经济联社所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接受交易登记;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则不接受该交易登记。

经济联社提交的交易资料包括:

1.相关表格、文件,包括:

(1)《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

(2)《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

(3)《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登记表》;

(4)《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5)《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委托书》(委托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须需提交);

2.标的物权属及用途的有效证明材料;

3.标的物现状情况说明及相关四至图、现场照片;

4.交易合同样本(使用交易平台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提供);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相应的前置手续资料。

(三)接受交易。

1.达到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区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交易委托;对不予接受的,说明理由,资料退还交易登记所属经济联社。

2.未达到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由联社交易站按相关规定及交易方案要求,组织交易。

(四)信息发布。

1.对已交易登记并经街服务站审查的交易项目,由区交易中心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荔湾区经济联社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经济联社须同时在本经济联社公开栏内、交易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上张贴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主要内容有:

(1)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交易项目名称、资产登记用途、交易使用用途、权属、面积、地址及消防等,交易项目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须明确说明);

(2)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3)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4)交易方式;

(5)报名人资格条件;

(6)交易服务实施机构;

(7)报名时间、地点;

(8)交易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及违反交易规定的处理方式;

(9)交易时间、地点和交易方式;

(10)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1)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2.交易公告期限标准要求:

(1)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或资产出让、转让、合作建设等重大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3)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3.信息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经济联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经济联社同时张贴相关撤销交易或变更信息公告,并做好报名人通知工作。

4.交易公告期间,与交易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有实质证据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经济联社负责与异议方做好沟通协商,协商期间,由交易服务实施机构作出中止交易决定并予以公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经济联社申请,交易服务机构作出继续交易公告择期交易。

(五)组织报名。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实施交易服务的区交易中心或联社交易站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提交如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若竞投意向人以单位名义报名的,须提交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3.《竞投报名登记表》;

4.交易保证金证明。

5.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六)组织交易。

1.由负责实施交易服务的区交易中心或联社交易站分别组织交易。

2.无人报名或者全部报名人不到场参与竞投或者交易失败的,在交易方案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经济联社可申请再次发布交易公告择期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原交易终止,经济联社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进行交易登记。

(七)交易确认。

交易竞投结束,交易双方应当现场签订交易确认书,及时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平台、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若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未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交易备案。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经济联社向区交易中心办理成功交易备案。

(十)资料归档。

交易成功并办理交易备案后,区交易中心、联社交易站对每一宗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二节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经济联社建设工程按省、市、区相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须依照本细则要求进入平台交易。下列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四)因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的,或者被土地房屋、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确认涉嫌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的;

(五)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终结前半年以上的;

(六)经济联社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民主议事制度进行表决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报名竞投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

(二)有两个或以上报名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或对竞得人有特殊要求的,须在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明确。

(三)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可约定原承租人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竞得优先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告和通知报名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按招标公告要求交纳,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交易公告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标的。交易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

(二)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公告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或者按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因竞得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与交易标的权属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由交易服务机构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并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交易标的权属的经济联社。

第二十六条 竞投人参与竞投,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竞投人参与正当竞投。参与竞投的报名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投资格;若为竞得人,则撤销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竞投人在参与竞投交易前要充分认知竞投交易标的物的全部情况和清晰交易条件要求,若交易成功后,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的,交易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竞投过程中,参与竞投活动的人员要遵守竞投现场纪律,遵从工作人员指引。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法规政策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经济联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分级议事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经营需签订合同(协议书)的,须全部以经济联社或下属法人组织名义签订。

(一)以经济联社下属法人组织名义签订交易合同(协议书)的,应在民主议事和公示时明确签约的法人组织的名称。

(二)实行二级核算的经济联社下属的经济社集体资产经营对外签订交易合同(协议书)的,须以经济联社或者下属法人组织名义签订,经济社社长作为签约代表签字。

(三)交易资产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竞得者签订合同时,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合同的公证或见(鉴)证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运营信用情况信息库。经济联社将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告知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联社交易站对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记录评价差的竞投意向人和承租(使用)人限制其参与竞投。在全区范围内,竞投意向人或承租(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记录评价差名单:

(一)有扰乱交易秩序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行为的;

(三)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累计3次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等费用的;

(五)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

将竞投人或承租(合作、承包)人列入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用情况记录评价差名单的,经济联社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资料,3年内(含3年)不得解除其信用情况记录评价差名单。

第三十四条 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相关投诉、举报,并及时向所属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告。资产交易时,所属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监督和见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相关属地街道对集体资产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下属经济联社及经济社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经济社社委班子成员的年度计酬和奖惩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社委会成员在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度考核报酬等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责令辞职或者提出罢免动议;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集体议事决策,影响集体资产正常交易的;

(二)拒不执行班子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决定,阻挠资产正常交易,甚至拒绝正常签订交易合同的;

(三)拒不正常履行职责,造成集体资产较长时间闲置或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

(四)在清查登记、清产核资等工作中故意瞒报、谎报集体资产的;

(五)未按要求将集体资产台账及相关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等情况录入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

(六)擅自对资产交易标的的金额、面积、年限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七)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将禁止交易的集体资产进行交易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不经平台登记交易,擅自或者徇私舞弊、租赁、抵押、出让、转让、质押集体资产,擅自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经营的;

(九)泄露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保密资料,或者恶意扰乱交易程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

(十)擅自以经济联社、经济社集体名义进行筹资、对外投资、债权减免、对外捐赠、对外借款的;

(十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产的; 

(十二)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发包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竞得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与竞得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四)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十五)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十六)因管理疏忽、巡查监管不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问题或者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七)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化解不到位,引起群体性维稳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十九)未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和投资、参股企业经营情况等应当公开的经营管理事项的;

(二十)采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推诿拖延等方式,阻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属地街道对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

(二十一)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集体资产管理账册、经济合同等财务会计资料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联社交易站工作人员在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度考核报酬等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集体资产交易规则、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导致影响交易效率、产生交易纠纷,造成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保密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进行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侵占、挪用、私分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对群众反映或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纵容包庇的;

(七)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与监督对象串通,故意不履行职责的;

2.发现违法舞弊行为,不及时向属地街道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3.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管理职权的;

4.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区交易中心、街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视行为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依法予以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涉及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街道、区交易中心或者区纪委监委机关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或者交易关系的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者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资产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集体、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

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自行协商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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