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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220230001
  • 文  号: 荔府办规〔2023〕1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3月1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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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规〔2023〕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投促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联系人:谢梓楠、梅丹,联系电话:020-81505766)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和保障荔湾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吸引优质项目,规范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荔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职责】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具体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协助实施。

  第三条 【适用对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导向,对荔湾区产业发展产生一定效益的优质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四条 【企业落户奖】 鼓励引进以世界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鼓励引进以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荔湾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上述企业,在商事登记当年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商事登记次年及以后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成长奖】 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在荔湾区一次性完成实缴入资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的,按其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发展奖】 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结合企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增长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引进且达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在荔湾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当年租金总价3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对达到年度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达标当年及次年度以内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或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办公用房租金或购置补贴,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品牌提升奖励】 荔湾区优质企业本部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已获得荣誉后于下一年度以后的评选提升至更高层级荣誉的,按照荣誉奖励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九条 【入户教育支持】 企业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持荔湾区常住户籍或荔湾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地段生资格。

  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1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在前述基础上,企业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每增加100万元可以增加1个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1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区商务投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提出三个入读意向学校,区商务投促局确认其资质达标并报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

  若企业属于荔湾区鼓励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企业,暂未达到上述产业发展效益要求但确有需求的,申请人可提出三个入读意向学校,经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商务投促局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

  第十条 【招商引荐鼓励】 鼓励投资项目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有多个引荐人的由项目方明确一个作为代表)协助荔湾区开展招商工作,对引荐人引荐企业成功在荔湾区注册,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每引荐1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引荐人引荐世界企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中国企业500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荐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目具有上述多重资质的,每个项目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骨干人才补助】 获得本办法以上条款扶持的优质企业,每年可从荔湾区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中安排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企业骨干人才补助。

  第十二条 【特殊说明】 对于集团型企业,集团企业可以申请将子公司营业收入、产业发展效益予以加成计算,作为申请对应奖励的条件。荔湾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适用于本办法奖励范畴。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六)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七)“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八)现代产业体系是指以现代都市工业为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业共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均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并作出书面承诺。如有以隐瞒、弄虚作假、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优惠或补贴、未按规定及约定用途使用奖励、优惠或补贴、拒绝配合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背承诺书的情形,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在查明事实后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优惠和补贴,停止继续发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荔府办规〔2021〕4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7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的扶持奖励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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