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民〔2014〕2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各镇(街):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实施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14年7月1日
(联系人:杨嘉雯,电话/传真:34689087)
广州市南沙区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工作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民〔2011〕230号)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费给予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我区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对象仅限于辖区户籍人口。自办法施行之日起,逝者死亡实行火化的,丧属或其他办丧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
第三条 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180-350元/次;
(二)遗体防腐保存(不超过四天)80元/天,最高320元;
(三)遗体告别(小告别厅一次)350元/次;
(四)遗体火化(普通平板炉)250元/次;
(五)骨灰寄存(五年)70元/年,共350元。
以上所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番禺区殡仪馆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按照申请人实际使用以上5个项目的情况进行报销,最高限额为1620元,其他殡葬服务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内。
第四条 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标准和程序按照《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先向殡仪服务单位付款办理遗体火化或骨灰安放等事宜,再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村(居)审核通过后报镇(街)民政部门审批和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沙区基本殡葬服务费报销申请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处理通知》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它死亡证明;
(三)逝者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
(六)殡仪服务单位出具的《骨灰安放证》、《公墓安葬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收费票据。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逝者死亡后2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报销审核、审批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应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区民政局每年根据上一年本辖区户籍人员死亡人数编报资金预算,统一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局在年初将经费统一划拨给各镇街。各镇街民政部门负责对村居报送的辖区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第八条 各镇街应对基本殡葬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度终结后,各镇街将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基本殡葬服务费报销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费用的,由镇街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如本办法有效期间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有不同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宣传、财政、公安、价格、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附件:南沙区基本殡葬服务费报销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