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民〔2017〕210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指引的通知
各镇(街),各社会组织:
《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指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联系人:康永平,电话:84986339)
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4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穗民规字〔2016〕5号)及《南沙区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穗南办〔2013〕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设立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本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负责拨付。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扶持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登记地址位于南沙区内;
(二)在南沙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三)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1名以上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四)上一年度的年检为合格(登记成立未满一年的社会组织除外),且上一年未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含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以下范围(由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章程及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的业务等情况综合认定):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三)行业协会(商会);
(四)职业及从业者组织;
(五)文化体育类、议事协调类社区社会组织。
第六条 社会组织培育平台。区民政局设立的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和镇街设立的社会组织孵化站。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七条 房租补贴。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但租赁本机构发起人、负责人或发起机构名下房产的除外:
(一)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符合第五条前四项的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房屋租赁费70%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机构补贴不超过3年;
(二)登记住所在南沙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珠三角或粤港澳区域行业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房屋租赁费70%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机构补贴不超过3年。
(三)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珠三角或粤港澳区域行业协会在南沙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房屋租赁费70%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机构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人员经费补贴。
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符合第五条前五项的社会组织聘用以下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的,可申请人员经费补贴。
(一)专业人才,包括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或者其他与所在社会组织主营业务相关的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不含财务人员)。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社会组织聘用专业人才和本科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补贴,其中聘用港澳籍人员的,每人每年5万元。社会组织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申请前需为该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每个社会组织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2人。一人持有多种证书的不重复补贴。
第四章 孵化培育
第九条 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孵化补贴。对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给予孵化补贴,按每个进驻的社会组织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培育基地。每个社会组织孵化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条 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运营补贴。对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站的镇街,给予每个镇街孵化站每年5万元运营经费补贴,用于聘请专职人员或购买服务、设备、水电、物业管理等支出。
第五章 能力建设和发展激励
第十一条 在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培训,给予支出经费50%的专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5千元;邀请港澳、新加坡社会工作机构、高校、研究院人员作为培训导师的,给予支出经费70%的专项补贴,一年最多不超过8千元。
第十二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上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的,给予每个项目5千元的奖励;获得区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的,给予每个项目3千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区登记满两年,被评为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其等级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激励奖励,其中被评为3A等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4A等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5A等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选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七条 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向区民政局申请扶持资金,区民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受理。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认证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登记成立未满一年的社会组织除外);
(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1.申请房租补贴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员经费补贴的,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
3.申请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培训经费补贴的,提交培训工作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原件及复印件、支出经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激励补贴的,提交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人员应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无误。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受理,相关复印件由双方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应即时退回原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批公示。
区民政局在4月下旬或10月下旬前完成审批工作,确定给予补贴或奖励的社会组织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审批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
区民政局根据审批和公示结果,在4月底、10月底向区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受资助社会组织的账户。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4月、10月向区财政局申请将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孵化补贴划拨给培育基地承办机构,每年4月向区财政局申请将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运营补贴划拨给各镇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要按照规定对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涉嫌违规违纪的由区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扶持资金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其所享有的补贴、奖励,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事扶弱济困、助学助医、服务“三农”、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就业指导、法律帮助、社区服务、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慈善捐赠、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志愿者服务、为老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等事项,或以特定群体为工作对象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引领地位,在管理上经授权、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联合性组织。
支持型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和机构孵化的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公益项目研发推广和社区公益项目评估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由同业或同地区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职业及从业者组织:职业协会、专门行业从事者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在城乡社区开展业务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或者政策法规有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2014年8月14日印发的《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指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