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民〔2015〕16号
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
《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二届区政府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沙区民政局
2015年3月14日
(联系人:李浩俊,联系电话:84986339)
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穗民〔2010〕267号)、《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9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有关工作的通知》(穗民〔2013〕41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批工作,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军队退役人员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区户籍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本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本区户籍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1.3倍(含)以下且家庭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或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四)本区户籍孤儿;
(五)本区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六)本区户籍现役军人直系家属、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七)本区户籍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其他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
(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事故、灾害等意外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我区户籍人员。
其中(一)、(二)、(四)、(五)类对象统称“持证民政对象”。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有多重救助对象身份的,按就高待遇身份标准进行救助。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危破房救助的第(四)、(五)类救助对象需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半年内已办理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再次申请救助时可免予再次核对。
第二章 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
第二条第(一)至(七)类家庭成员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医疗救助后,其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优抚对象普通门诊费用除外,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计算)超过规定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医疗救助,每年仅计算一次起付线,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上限。各类对象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救助比例、救助上限如下表:
救助对象 类别 | 起付线(元) | 超过起付线后 救助比例(%) | 救助金额上限(元) |
(一) | 0 | 100 | 40000 |
(二) | 1000 | 80 | 20000 |
(三) | 3000 | 80 | 20000 |
(四) | 1000 | 80 | 30000 |
(五) | 1000 | 80 | 40000 |
(六) | 10000 | 80 | 10000 |
(七) | 2000 | 80 | 10000 |
第六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第二条第(三)类救助对象的家庭货币财产限额为人均3千元。
第七条 危破房改造救助。
生活在本区的第二条第(一)至(五)类救助对象,其家庭无房或唯一住房为土胚房、寮房或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的房屋,可按安全等级给予一次性危破房改造救助。危破房改造救助金额按家庭人口每人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救助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现有房屋单层面积超过80平方米,计划新建第二层的不予救助。每户救助标准、救助上限如下表:
救助对象类别 | 新建、D级 | C级 | B级 | |||
每平方米救助标准(元) | 救助金额上限(元) | 每平方米救助标准(元) | 救助金额上限(元) | 每平方米救助标准(元) | 救助金额上限(元) | |
(一) | 900 | 50000 | 600-800 | 40000 | 400-600 | 30000 |
(二) | ||||||
(三) | 700 | 40000 | 500-700 | 30000 | 200-400 | 20000 |
(四) | 800 | 40000 | 600-800 | 30000 | 400-600 | 20000 |
(五) | 800 | 45000 | 600-800 | 35000 |
第八条 申请危破房救助的第二条第(三)类救助对象的家庭货币财产限额为8万元,第(四)类救助对象的家庭货币财产限额为10万元;第(五)类救助对象的家庭货币财产限额为15万元,且其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3倍以下。
第九条 生活救助。
生活在本区的第二条第(一)至(五)类救助对象,其家庭因各种因素影响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根据该家庭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1000元至3000元补助,每户每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应急救助。
个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因事故、灾害等意外情况造成重大伤亡,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适当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应急救助。
第三章 救助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南沙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说明具体家庭情况和需救助情况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持证民政对象免交)。
(四)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持证民政对象免交)。
(五)与申请救助项目相关的证明:
1.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的资料: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单。
2.申请危破房救助需提供的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建房(维修)预算书和图纸,房地产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3.申请生活救助、应急救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1.现役军人直系家属需提供镇(街)武装部出具的申请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2.军队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役证复印件。
3.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危破房救助的第(四)、(五)类救助对象需提供《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4.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南沙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外籍人员居住地)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需提供《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的,应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各镇(街)可委托各村(居)委会代为收件。收件人员将申请资料录入“南沙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政系统”)。
(二)受理审核。镇(街)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并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审核,将纸质材料扫描上传到民政系统。纸质材料由镇(街)负责存档。
(三)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街)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民政系统上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民政局每月5日前向相关镇(街)发文确认上月审批救助名单。其中对危破房改造申请的家庭需逐户入户调查,每季度审批一次。
(四)发放。各镇(街)根据区民政局每月的发放通知及民政系统审批情况,在每月10日前向申请人发放救助资金。其中情况紧急的,各镇(街)可根据民政系统已审批情况先行发放;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工程改造动工后拨付50%;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拨付50%。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中有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就业或消极就业成员的;
(二)因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区、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中珠江街、龙穴街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区财政负担资金由上级对应补助资金、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困难群众临时困难救助经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经费”项目中安排。每年初预拨到各镇(街),年底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相关镇(街)要相应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审批1年后尚未使用的,应取消该次救助,资金缴回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区本级临时困难救助预算和救助审批管理工作,逐步推行持证民政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服务,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拨付区级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区审计局依法对各级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落实本级负担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预算;负责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危破房改造资金的监督使用、闲置资金退回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协助镇(街)开展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临时困难救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刻意骗取救助金的,由各镇(街)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冒领的救助金,并在3年内不再给予临时困难救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用语的含义: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房屋安全鉴定等级:房屋安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二十二条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货币财产的认定按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执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限届满,根据实际修订或延长实施时间。以往我区有关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