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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190002
  • 文  号: 穗南开投促规字〔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
  • 文件状态: 失效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530

穗南开投促规字20191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反映。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

2019124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适用范围: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及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办法》所指试点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

(二)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三)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四)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

(五)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本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第五条  《扶持办法》所指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  总部企业奖申请条件

第六条  总部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标准:

(一)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总部企业应当具备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上述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节  总部落户奖

第七条  (一)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上述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九条  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总部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实施细则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总部办法》有效期内。

节  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一)《总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条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对《总部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总部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七条执行。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第十三条  对《总部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在扣除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后,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

节  提升能级奖

第十四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总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条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予以落户奖: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设且新认定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  《扶持办法》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二十条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8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上述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营业收入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指由地方经济贡献由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满足本办法认定的非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扶持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二十六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1)款下的扣减。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不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

第二十八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七章  优先办理退税

第二十九条  (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进一步压缩退税办理时间,提高退税办理效率。

(二)向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特色退税服务,组建“一对一”出口退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提供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预先裁定服务、出口退税问题解答、协助企业完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等业务指导服务,建立“出口退税双向互动”机制,加强税企沟通协调,构建“出口退税风险共治”体系,税企联合防范退税风险。

第八章  给予海关通关便利

第三十条  (一)试点企业可享受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各种惠企措施,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试点企业可在海关重点培育下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按规定可享受较低的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手续。

(二)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实施“提前申报、快速验放”通关监管模式,海关对企业存在的信用评级风险给予信用提示和行政辅导,为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合格评定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三)可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设有海关协调员,为企业宣讲最新政策规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通关难题和其他合理诉求。

九章  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向区内银行机构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以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率的25%(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单个试点企业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贴息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100%。

(二)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保费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十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以业务主管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非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支持对象的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的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请由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金融、工科信局、口岸办、组织部、人社局、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组成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三十四条  申报非总部型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复印件;

4.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试点企业外还需提供:进出口额证明;银行授信证明;海关通关、出口退税信用评级证书;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平台网址;

5.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企业应提供经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或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试点企业或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证明;

6.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重点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上一年度进入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的证明材料;(二)进出口额证明;(三)“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证明;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9.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申报非总部型落户奖、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5.进出口额证明;

6.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符合融资贷款贴息奖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表;

2.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并附上银行贷款合同;

3.已获得省、市融资贷款贴息扶持的证明文件;

4.付息凭证复印件(附在对应贷款合同之后);

5.资金使用用途证明;

6.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符合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证明文件;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投保明细表;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用通知书第一页;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6.保险费发票;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9.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申领或获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奖励的证明文件(收原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对南沙的经济贡献情况(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表《广州南沙高管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税务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申请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奖励,还需提供本人具有国际通行互认的专业证书、资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租用办公用房。

1.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3.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购置办公用房。

1.房屋购买合同;

2.《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

3.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二十七条高管人才奖励直接划拨至高管个人账户,其他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扶持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四十一条  《扶持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扶持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奖励金的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四十三条  若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其试点和培育资格、扶持措施,及企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一)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二)认定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后,投促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复核,若企业年内实际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则终止其试点和培育资格、扶持措施,及企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按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提供原件给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第四十条  (一)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或个人根据《扶持办法》获得的奖励,应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

四十九条  《扶持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投促局负责提请审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奖励资金,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行政审批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核实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复核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应税收入数据;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出口退税等级;由区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金融局协助向区内银行核实企业融资贷款相关情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支持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是否已享受我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

五十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扶持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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