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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190007
  • 文  号: 穗南民〔2018〕316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南沙区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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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民〔2018〕316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区养老院:

《南沙区养老院接收社会捐赠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18年9月29日

 

 南沙区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南沙区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和捐赠资金的使用,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南沙区养老事业的公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养老院(以下简称区养老院)。

第三条 南沙区养老院的社会捐赠由区养老院运营机构代收并设立专账代管,区养老院运营机构接受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捐赠人等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区养老院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性支持和帮助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社会组织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第六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捐赠人应与南沙区养老院、南沙区民政局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与南沙区养老院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交付给区养老院,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积极配合区养老院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南沙区养老院、南沙区民政局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南沙区养老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区养老院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并订立协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及南沙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书面汇报。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南沙区养老院应将完工的工程项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南沙区养老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南沙区养老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第十三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南沙区养老院的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南沙区养老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十四条 南沙区养老院接受捐赠前应先书面汇报南沙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书面同意后方可接受捐赠。南沙区养老院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南沙区养老院接受的货币捐赠应当全部纳入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由南沙区养老院运营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捐赠方、区民政局、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可不定时向养老院运营方了解并监督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也可以要求养老院运营方出具捐赠资产使用及运营维护情况书面报告。发现养老院运营方有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并违反捐赠协议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合理的限期整改意见,并保留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南沙区养老院运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验收、领用、发放、维护保养等情况,对形成固定资产的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人。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南沙区养老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南沙区养老院运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接受监管。

第二十条 南沙区养老院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审议。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 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将受赠财产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用于发展南沙区养老院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净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三条 南沙区养老院接受捐赠前,捐赠人、区民政局、区养老院应订立三方捐赠协议,区养老院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南沙区民政局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南沙区养老院使用捐赠资金单笔超过5000元的,应当先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组织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审议。对于使用捐赠资金单笔5000元以下的,需符合捐赠协议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南沙区养老院应当按照养老院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南沙区养老院应当结合养老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南沙区养老院不得用捐赠财产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南沙区养老院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五)南沙区养老院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六)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二十六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南沙区养老院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定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南沙区养老院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南沙区养老院不得将捐赠财产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南沙区养老院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南沙区民政局协商,明确结余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等进行档案管理,并接受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及政府部门监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条 南沙区养老院接受境外捐款或资助,应提前15日由运营方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南沙区养老院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南沙区府网、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等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度结束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区养老院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对其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南沙区养老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南沙区养老院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南沙区养老院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南沙区养老院运营机构更换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单独对捐赠财产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进行书面交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沙区养老院捐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区养老院和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

第四十条 南沙区养老院监督委员会职责是对区养老院资产、服务及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南沙区养老院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三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四十四条 南沙区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南沙区养老院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南沙区养老院开展慈善募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执行,申请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捐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南沙区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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