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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190013
  • 文  号: 穗南卫规字〔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2019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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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卫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2019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局现在制定2019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日

                                    

2019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8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49591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34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48773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802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918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1868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48773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802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97546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85604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9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19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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