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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00021
  • 文  号: 穗南卫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8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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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卫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区制定了《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0日


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54173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197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62519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91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8346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8394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62519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91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25038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05182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84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84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征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征收社会抚养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征收标准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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