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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00032
  • 文  号: 穗南国规〔2019〕704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南沙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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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国规〔2019〕704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南沙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已按程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4日


南沙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沙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促进复建项目顺利建设,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区内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南沙区城市更新部门作为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辖区内复建安置资金具体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指引,协助区城市更新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合作企业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

第五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用于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的复建安置,专款专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 监管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设立。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协商,确定银行并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项目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账户。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确定银行并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将账户设置情况书面报市城市更新局。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的选取应坚持比选、择优原则;同时,开户银行应是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银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后,合作企业缴纳的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 为确保复建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须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中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复建安置资金请款后转账。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由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区城市更新部门三方进行共同监管。区城市更新部门有权随时了解、监控专用账户的账户信息、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等情况。

第九条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区城市更新部门三方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南沙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管的数额、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条件、资金使用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该通知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总额、资金监管账户、缴存时限和现金比例。

第十一条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可采用现金加无条件银行保函的形式存入复建安置资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的要求,将足额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到相关银行办理担保金额(即复建安置资金总额扣减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后的余额)不低于缴存通知规定额度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改造实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至最后一期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除以上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还应当按照核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第十四条 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确需对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额度和有效期进行调整的,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向区城市更新部门提出申请,并凭区城市更新部门关于银行保函续展的函,前往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当期复建安置资金足额缴存后,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出具当期《存款证实书》,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凭该《存款证实书》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办理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办理当期融资地块建设用地出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时应当提交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第四章 复建安置资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根据复建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按季度分期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拨付复建安置资金。

临时安置、不予复建部分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拆卸和搬迁补助等补偿资金可以按照计划和补偿协议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编制动迁计划,并据此制定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并按照补偿协议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动迁计划的实施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每季度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预支复建安置资金,并同时完成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支付、汇总统计后,按照《监管协议》要求提供本期申请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计算表、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拆迁补偿安置进度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燃气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同意后,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前,复建安置建设费用拨付不超过当期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总额的90%;当期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拨付结算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收到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提交的拨付复建安置资金申请后,应当委托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对该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对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监管账户开户银行通过审核票据、合同、计划、预算等材料,判断材料完整性以及支付申请事项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

(二)对申请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计算、统计等进行审核,提出核减、核增的事项、金额和理由,并提出本期应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

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提交给区城市更新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按照该通知书要求,将同意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从监管账户划入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改造过程中,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发生调整的,按照批准后的复建安置资金额度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改造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复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向监管银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监管银行将结余的资金及利息全部转入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未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者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区城市更新部门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拒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区城市更新部门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上述内容应当在合作企业招标公告、出让合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内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采取合作改造或者自主改造模式的旧村庄微改造项目,涉及改造项目资金监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复建安置资金支付申请审批流程中,若遇需补充材料,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补充,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作退件处理。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材料齐备时,可重新发起申请流程。

第二十五条 若遇上述所列申请材料无法说明的情况,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材料、文字或图表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南沙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解释。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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