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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20001
  • 文  号: 穗南交运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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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交运规字〔2022〕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已按程序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21月6


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提升南沙区车联网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进一步增强南沙区产业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结合《关于同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工作的批复》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先行先试。依托自贸试验区创新体制,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先行试点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团队落户南沙,引导智能驾驶相关技术研发及创新,将南沙区打造成为智能网联汽车先行区。

有序推进,强化安全。完善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范流程,建立健全的管理及监督机制,确保道路公共安全,有序推动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统筹引导,加强协同。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引导作用,优化南沙区内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环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提升道路交通智能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形成企业主导、政府监管的协同机制。

二、组织管理

(一)由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路测办”)设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路测办根据下放的相关事权适时委托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进行评审。

(三)区路测办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所需费用由区路测办按相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分级测试申请,并负责相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过程监管、结果评估等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三、测试申请

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申请和审核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0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测试管理

(一)区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的复杂程度及道路限速情况,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路段实行分级管理,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普通测试路段、三级其它测试路段),南沙区高快速路及所有双向四车道以下的路段划为三级其它测试路段。

(二)对取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的测试主体,测试主体提交其在其他地区的测试数据或测试结果的,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南沙区予以认可。

(三)在南沙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遵守以下规定:

1.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2.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路段、指定时段内进行道路测试,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实施方案》备查

3.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相关测试牌照

4.首次申请测试的测试主体,仅能在一级路段开展测试工作。累计测试里程超过5000公里,或者累计超过3000公里且近3个月平均脱离间隔里程大于20km的测试主体,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二级路段开展测试工作。累计测试里程超过30000公里,或者累计超过20000公里且近3个月平均脱离间隔里程大于40km的测试主体,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三级普通测试路段开展测试工作。累计测试里程超过50000公里,或者累计超过40000公里且近3个月平均脱离间隔里程大于60km的测试主体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三级其它测试路段开展测试工作。在广州市已划定三级测试路段合计完成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测试,且未发生主动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态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示范运营,优先支持符合混行试点安全技术标准(乘用车)车辆在区内开展自动驾驶出租车示范运营,首次小规模(≤100辆)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可不受新能源出租车相关要求的限制。

5.测试主体在每次测试前,应指派专业人员对测试车辆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测试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条件。

6.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7.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人员和货物,不得进行车辆制动测试,测试时速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测试车辆须遵守本地交通管制规定。

8.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9.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

10.测试车辆应严格按照《测试实施方案》开展测试,服从第三方机构的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要求。

11.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现自动驾驶系统存在故障或隐患,测试主体须立即停止测试,并主动将相关情况报告第三方机构。

12.测试主体应该严格按照区路测办规定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级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13.每一辆已取得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均应配备固定的测试驾驶员,测试车辆在进行测试时应当在驾驶员座位上配备测试驾驶员,驾驶员座位设置在远程的,也应确保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测试驾驶员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快速、安全地将测试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进行远程控制。如发生测试驾驶员改变的情况,应提前在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登记。

14.测试主体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驾驶员休息制度,承担驾驶员培训和合理工作时长安排的责任,测试驾驶员每工作2小时应适当休息,每天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休息期间,测试车辆应停放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允许停放的区域,保障测试安全。

15.已取得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相关测试车牌照到期、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等级的功能变更、安全性能变化等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的,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

16.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时长每次不超过6个月。

17.测试主体应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特别是在强降水和道路严重积水期间要做好测试路段安全评估工作,并指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联络员各1名,负责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接。

18.区路测办可以通过在测试车辆与测试区域路侧安装设备,对测试主体的测试过程进行监管。测试主体违反管理规定进行测试的,区路测办有权终止其测试资格,并公布相关违规测试主体名单。

19.如遇特殊情况,通过审核批准的测试项目需临时暂停的,测试主体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测试项目另行安排。

(四)第三方机构、区路测办有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和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测试时段及路线、暂停或终止测试工作。

五、载客测试

(一)测试主体测试里程累计超过10000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载客测试工作。首次申请载客测试的测试主体,仅能在一、二级路段开展测试工作。累计载客测试里程超过30000公里,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三级普通测试路段开展载客测试工作。累计载客测试里程超过50000公里,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三级其它测试路段开展载客测试工作。

(二)测试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媒体、手机APP等方式招募志愿者,开展无人驾驶车辆载客测试。参与载客测试的志愿者,应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首次申请载客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30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区路测办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四)测试主体应开发专用手机APP或利用合作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手机APP,对接参与测试的志愿者与测试车辆。

(五)测试主体应为参与载客测试的志愿者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参与者人身安全。

六、远程测试

(一)远程测试是指测试车辆设置远程驾驶员座位,并由测试驾驶员在远程驾驶员座位监控、操控测试车辆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测试车辆应通过安装远程控制设备,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车内或车外的远程测试驾驶员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快速、安全地将测试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进行远程控制。

(二)测试主体测试里程累计超过3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远程测试工作,首次开展远程测试的仅能在一、二级测试道路及三级普通测试路段开展测试,累计测试里程超过80000公里或累计远程测试里程超过60000公里,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三级其它测试路段开展远程测试。开展远程测试需要重新提交测试车辆资格及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测试驾驶员资格及测试能力证明材料、测试计划及测试内容说明材料。首次申请远程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5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区路测办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三)第三方机构对远程测试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测试路段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每月定期报区路测办,由区路测办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四)测试车辆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测试车辆速度、加速度、灯光、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五)每次开展远程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对测试路段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

(六)开展远程测试时,每辆参加测试的测试车辆应配备1名远程测试驾驶员,测试驾驶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测试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及时介入操控车辆。1名远程测试驾驶员不得同时监控多辆测试车辆。

(七)开展远程测试时,每辆参加测试的测试车辆后应配备尾随伴行车辆,实地监控测试车辆运行状况。

(八)累计载客测试里程超过80000公里且累计远程测试里程超过80000公里,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远程载人测试。

七、编队行驶测试

(一)编队行驶测试是指测试车辆通过安装智能网联设备,在道路上具备编队行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编队行驶车辆可以通过消除前后车辆制动差异时间、缩小汽车间距等方式,达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缓解道路拥堵、减少交通事故和排放等目的。

(二)开展编队行驶测试工作的由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出专门的申请,需要提交开展编队行驶测试的测试车辆资格及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测试驾驶员资格及测试能力证明材料、测试计划及测试内容说明材料。

(三)编队行驶测试(含编队载物测试)仅能在指定路段开展,在指定路段编队测试累计满50000公里,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编队载物测试。

(四)测试车辆应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车内的测试驾驶员快速、安全地将测试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进行控制。

(五)编队行驶同时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6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测试时速不得超过道路限速

八、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

(一)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车辆驾驶员相应法律责任。测试主体对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测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测试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及该次测试的自动驾驶数据,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上报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后10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收到测试主体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路测办报告。

(四)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失控状况时,第三方机构应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收到测试主体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其测试。测试车辆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交通事故的,即可恢复该测试车辆测试。

(五)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发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或者发生测试车辆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严重情形的,由区路测办撤销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交回所有临时车牌照,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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