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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20004
  • 文  号: 穗南工信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南沙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鼓励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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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工信规字〔2022〕1 号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南沙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鼓励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南沙区鼓励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南沙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南沙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南沙区鼓励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广州市南沙区对口帮扶平远、蕉岭的决策部署,加快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鼓励南沙区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兴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南沙区企业,是指在南沙区行政辖区内注册设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南沙区出资为主,承担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运作主体的企业,视同南沙区企业。南沙区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是指南沙区企业在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并在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含园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担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运作主体的企业以自有资金、贷款或其他方式筹资,在园区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南沙区财政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的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鼓励南沙区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资金,由南沙区驻平远、蕉岭对口帮扶工作队按照规定和程序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支持南沙区企业在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建设及设立企业的运营,支持项目及企业开展工业投资、物流、研发活动。主要用于:

(一)2021-2025年,对南沙区企业在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其在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控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单个企业固定资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企业需要在项目完工后且在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二)2021-2025年,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园区企业,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不超过5%给予物流开支补助,或对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5%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物流补助或研发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南沙区驻平远、蕉岭对口帮扶工作队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南沙区驻平远、蕉岭对口帮扶工作队审核后报南沙区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拨付补助或补贴资金。

第五条 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区属国有企业,若其在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发生了经营亏损,经南沙区国资部门核定后,可不纳入企业考核范围。

第六条 生产基地从南沙区迁往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南沙区企业,其原有在南沙区的自有厂房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并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实施改造,享受南沙区城市更新改造优惠。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奖补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的,应依法处理。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已经下达补助经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南沙区鼓励企业到广州南沙(平远、蕉岭)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发改〔2018〕77号)已确定支持尚未兑现的奖励项目按照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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