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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12008025
  • 文  号: 穗南府〔2008〕5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2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2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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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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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2008〕5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通知

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6号)和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通知》(穗民〔2007〕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五保供养对象及待遇

我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享受政府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40元)的基础上上浮30%,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12元。对于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零用钱。

三、五保对象医疗资助

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资助分基本医疗资助和住院医疗资助两种。基本医疗资助(门诊治疗费用)、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住院医疗资助主要是患病需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及区重大疾病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后,不足部分由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年终结余部分解决。

四、五保老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后的处理意见

五保老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起,因其已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条件,不能视为五保对象,但可参照五保政策继续保留其医疗资助待遇。

五、五保对象供养、资助资金分担

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镇(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金、医疗费及零用钱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不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金、医疗费及零用钱统一由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村,应继续对本村五保供养对象给予现金补贴或实物供给。各镇(街)敬老院的管理运作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对于各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的投入,区财政适当予以资助。

六、以上事项从2008年11日起执行。

 

 

2008年2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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