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通知
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一、五保供养对象及待遇
我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三、五保对象医疗资助
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资助分基本医疗资助和住院医疗资助两种。基本医疗资助(门诊治疗费用)、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住院医疗资助主要是患病需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及区重大疾病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后,不足部分由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年终结余部分解决。
四、五保老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后的处理意见
五保老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起,因其已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条件,不能视为五保对象,但可参照五保政策继续保留其医疗资助待遇。
五、五保对象供养、资助资金分担
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镇(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金、医疗费及零用钱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照
六、以上事项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