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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260006
  • 文  号: 穗南府办规〔2026〕3号
  • 实施日期: 2026年04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3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质量强区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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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规〔2026〕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质量强区扶持办法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质量强区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质量强区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精神,落实《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质量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在区内工作的个人。

  第一条 支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逐级获得奖项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一线班组和个人,分别给予班组所在单位和个人3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一线班组和个人,分别给予班组所在单位和个人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一线班组和个人,分别给予班组所在单位和个人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逐级获得奖项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对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单位,给予每件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标准制定、修订和试点建设

  (一)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扶持。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对主导优秀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的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3项。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获得扶持的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单位,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条 鼓励标准创新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对获奖个人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参与标准化组织工作

  对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支持检验认证和计量发展

  (一)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且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内部实验室,给予所在企业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首次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检验检测机构(CMA),根据其综合量化评分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按每张新证书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报主体累计扶持最高5万元。对在工业消费品、农食产品、绿色建材和服务业等领域获得“湾区认证”的企业,按每张新证书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报主体累计扶持最高10万元。

  (五)对获得“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证认定证书的企业,按每张新证书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报主体累计扶持最高2万元。

  (六)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计量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对被上级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市级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或优秀案例进行推广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型扶持措施,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予以扣除。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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