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自贸管办〔2017〕1号
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自贸区南沙片区各部门: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反映。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要求,结合自贸区南沙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企业(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入驻企业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机构)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务秘书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南沙区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的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企业,是指将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投资贸易促进局为集群注册托管地址牵头管理部门,负责选定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条件要求由投资贸易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商务秘书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企业。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集群注册企业联系方式及时通知集群注册企业。
第五条 集群注册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商务秘书服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商事登记机关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六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馆业、娱乐服务、网吧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从事担保业、小额贷款业的企业。
第七条 集群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范围内设立的实际经营场所,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该地址属于“备案实际经营场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集群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范围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八条 托管企业代理集群注册企业登记时,应收取集群注册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集群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托管企业对申请人身份、签名、盖章、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注册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和信息核实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集群注册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与集群注册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托管企业应当定期核实集群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注册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用于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每月将集群注册企业信息及管理情况共享至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与托管企业应建立集群注册企业管理会商机制,依托平台共享集群企业监管、信用信息并加强协同监管。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注册企业无法通过约定方式联络或者经营异常,应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集群注册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地址托管商务秘书服务关系,应当在解除服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服务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终止从事住所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同时报告投资贸易促进局和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集群注册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商务秘书服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投资贸易促进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金融、公安、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自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对托管企业、集群注册企业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十六条 集群注册企业、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该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予以公示;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情况暂停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企业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第十八条 集群注册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撤销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纳入信用管理,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集群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一)集群注册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住所托管商务秘书服务合同且无变更新住所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集群注册企业住所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集群注册企业设立实际经营场所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集群注册企业,由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税务部门进行清理,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二十一条 托管企业、集群注册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