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府办〔
转发《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
区农林局、区监察局制定的《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区农林局、区监察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村帐镇(街)代理
第七条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
(三)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四)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六)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七)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八)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九)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款款项;
(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保管,支出发票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人员应当拒绝支付,并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具体限额由镇(街)确定)。
(二)各镇(街)应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出纳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三)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建立健全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票据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村报帐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二)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结算中心的报帐工作;
(三)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四)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五)建立登记簿和统计台帐,登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及
(六)镇(街)、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是:
(一)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集体审核财务事项的原始凭证;
(五)否决不合理开支;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村委会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
(七)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问题,以及干部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等进行专项审计;
(八)配合上级审计机构或农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常规审计;
(九)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财,要事先向组长请假。如无故不参加理财或理财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名三次(含三次)以上,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资格;
(十)民主理财小组在每月理财后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可由镇(街)主管部门对当月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入;
(二)
(三)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
(四)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
(五)救济扶贫、接受赞助、捐赠及上级拨款收入;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一)村干部报酬、专项补贴;
(二)办公费、会议费、报刊费、修缮费等各项费用;
(三)补助五保户、救济扶贫支出;
(四)生产建设及统一经营支出;
(五)公益事业支出;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一)各项收入、支出;
(二)固定资产物资的变卖和财产的出租;
(三)债权、债务;
(四)收益分配;
(五)
(六)土地补偿费;
(七)办公经费、水电费;
(八)村干部报酬、差旅费、通讯费标准等。
(九)其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需纳入预决算的项目。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定期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区和镇(街)审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督以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为主。专项审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审计,土地补偿费收入审计,财务公开审计,集体负债审计,农业承包合同审计及干部报酬开支审计。村
第三十条 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涉案责任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