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08019
  • 文  号: 穗南府办〔2008〕8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2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2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转发《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南府办〔2008〕8

转发《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

区农林局、区监察局制定的《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区农林局、区监察局反映。

 

 

 2008年21

 

广州市南沙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会计委派(选聘)和代理制的通知》(粤农[2003]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南沙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业经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镇(街)设立村集体经济会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所有资金和财务全部交结算中心建帐立制,分村核算,统一管理。村负责人仍然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支配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村级财务要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第六条 区农林局和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村帐镇(街)代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四)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六)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七)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八)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九)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款款项;

(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结算中心的会计、出纳人员由镇(街)按人事管理制度择优录取,具体工作职责由结算中心制定。

第九条  结算中心应按《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对代理的村帐要做到账目清晰、资金审批手续完善、会计核算及时、责任明确。每月末还应与村的报帐人员核对有关账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条  结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一)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保管,支出发票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人员应当拒绝支付,并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具体限额由镇(街)确定)。

(二)各镇(街)应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出纳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三)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建立健全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票据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帐员一名,不再设会计、出纳人员。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村报帐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二)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结算中心的报帐工作;

(三)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四)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五)建立登记簿和统计台帐,登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及“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等。

(六)镇(街)、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各镇(街)财政所(办)负责结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人数为57人,任期与村两委成员任期相同。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是:

(一)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集体审核财务事项的原始凭证;

(五)否决不合理开支;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村委会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

(七)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问题,以及干部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等进行专项审计;

(八)配合上级审计机构或农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常规审计;

(九)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财,要事先向组长请假。如无故不参加理财或理财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名三次(含三次)以上,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资格;

(十)民主理财小组在每月理财后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可由镇(街)主管部门对当月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每月10日前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月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并在民主理财小组活动公布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及全体成员签名,连同各种财务报表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式》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向村民公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或转借帐户,严禁无合法票据收付款、严禁公款私借、严禁白条抵库、严禁非报帐人员经管现金。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实行备用金制度。结算中心应根据各村的实际需要核定其现金留用限额。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现金收入,应日清月结,严禁坐支现金。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合法的收款收据。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入;

(二)“一事一议筹资收入;

(三)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

(四)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

(五)救济扶贫、接受赞助、捐赠及上级拨款收入;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

(一)村干部报酬、专项补贴;

(二)办公费、会议费、报刊费、修缮费等各项费用;

(三)补助五保户、救济扶贫支出;

(四)生产建设及统一经营支出;

(五)公益事业支出;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须报镇(街)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结算中心备案。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修订外,审批权限一律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第五章 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实行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结算中心应协助村委会在每年年末,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搞好决算方案。预决算方案应经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并报镇(街)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财务活动应纳入预决算方案:

(一)各项收入、支出;

(二)固定资产物资的变卖和财产的出租;

(三)债权、债务;

(四)收益分配;

(五)“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土地补偿费;

(七)办公经费、水电费;

(八)村干部报酬、差旅费、通讯费标准等。

(九)其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需纳入预决算的项目。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定期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区和镇(街)审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督以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为主。专项审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审计,土地补偿费收入审计,财务公开审计,集体负债审计,农业承包合同审计及干部报酬开支审计。村“两委主要干部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对违反规定给集体造成损失,以及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涉案责任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意见和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向村民公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可向有关单位提出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  镇(街)要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区农林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财务结算中心运转情况、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村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农林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811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