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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09086
  • 文  号: 穗南府办〔2009〕41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5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05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印发关于解决我区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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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2009〕41

印发关于解决我区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我区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区规划国土房管局反映。

 

 

2009年521

 

关于解决我区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解决因个人用地或规划手续不完善,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制定该若干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区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区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南沙区辖区内土地(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和范围:

(一)个人办证。

1、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房屋,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镇、街拆迁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2、个人自建房屋,有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或规划验收手续,但符合城市规划的;

3、个人自建房屋,有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无用地审批手续的;

4、个人自建房屋,有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但因有部分建筑超出规划报建红线或用地红线,而未能办理房地产证的。

(二)国有企业、村集体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1、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手续完善,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但没有进行规划验收的房屋;

2、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手续完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但符合城市规划的房屋;

3、历史遗留的用地手续不完善,但用地无争议的房屋;

4、有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无用地手续的房屋。

(三)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1、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2、19951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3、单位挂靠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但不是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出售给个人的房屋。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解决历史问题具体措施

(一)镇、街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和用地手续不齐全的,由镇、街负责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拆迁安置小区所在镇、街;拆迁安置户以拆迁公告或拆迁协议确认的名单为准;已建成的房屋经规划部门统一验收后予以补办房地产确权手续。

(二)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规划部门核定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证的办理分离,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区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三)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历史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通行,不占用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方面手续通过提交用地会审核同意,规划方面手续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经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程序,合格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村经济集体组织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四)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五)单位挂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用地和规划报建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办理但手续不齐全,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到个人的。待补办相关手续后,确总权到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倒闭、破产、撤销或兼并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根据裁决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四、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象和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镇、街拆迁办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公告、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19974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报建的单位或房地交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不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需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4、200288日南沙区指挥部成立前的私人建房,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未注明要求规划验收的,可在竣工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申办产权登记。2002年88日后报建的私人建房,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19951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7、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上述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需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统一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区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且在房产现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区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临时建筑;

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

6)其它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五、房地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未能提供缴清购房款的购房发票的,可由出售单位提供证明,如出售单位已倒闭、破产、撤销或兼并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根据裁决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区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区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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