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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120190004
  • 文  号: 穗南开管办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10日
  • 发布机关: 南沙开发区管委办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制度创新促进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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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管办规〔20191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制度创新促进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制度创新促进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创新工作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411

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制度创新促进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制度创新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形成良好创新氛围,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南沙新区、自贸试验区的战略任务,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加快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和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为国家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创新主体对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管理和法治化建设等方面所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业务创新,以及为优化市场配置、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全面开放、满足人民需求所作的其他创新实践。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或探索制度创新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制度创新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要践行新发展理念,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决摒弃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思想观念,大胆改革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切实转变制约创新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制度创新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对制度创新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制度创新工作由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统筹负责制度创新促进日常工作,各创新主体分工负责。

第六条创新主体应当增强主动创新意识,提高制度创新能力,推进制度创新工作。

第七条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组织、宣传、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对制度创新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创新工作统筹部门(以下简称创新工作统筹部门)承担制度创新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订制度创新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协同各创新主体开展制度创新,负责创新登记、复制推广和考评等工作。

(二)负责整合各领域、各行业智库资源,建立创新咨询专家委员会,设立南沙创新研究中心,为创新主体开展制度创新研究及风险研判提供智力支撑,提高制度创新科学化水平。

(三)负责组织创新主体开展创新业务培训,激发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

(四)负责发布制度创新信息,组织开展制度创新宣传推广工作。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领域制度创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改革创新工作的要求,结合南沙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诉求,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开展创新研究和创新实践

(二)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规范本领域制度创新管理,监督、检查创新实施情况,防范创新风险,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三)负责统筹组织本部门及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制度创新工作,并提供创新指导和服务保障;负责组织本领域制度创新成果参与评定,推荐制度创新成果参与评选。

第十条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结合企业或行业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探索和实践,大胆改革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方式,并按程序推进制度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有权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制度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制度创新工作包括创新登记、组织实施、评定评估、总结推广等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创新主体应主动将创新事项报送创新工作统筹部门进行登记。创新登记内容包括创新主体、创新事项和预期效果。已纳入年度创新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创新工作,视同已进行创新登记。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应统筹创新登记情况,提出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建议,避免碎片化创新和重复创新。

第十四条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应协同创新主体充分分析创新登记信息,引导促进创新资源精准投放,协调解决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制度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成效

第十五条创新主体在创新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对创新事项的可行性、预期效果和风险进行调查论证,并及时修订,防止偏差。

第十六条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应定期对已登记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定,委托第三方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定评估结果和建议反馈相关创新主体,有效支持创新工作持续深化。

第十七条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应及时总结制度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政策制度建议,及时宣传创新成果,提升制度创新的引领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创新事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动向上级争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南沙暂停实施,或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地方立法等方式在南沙先行先试。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为激发创新活力,激励创新探索,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相关领域取得标志性创新成果的。

(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或多项改进性创新成果的。

(三)制度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制度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对获评优秀制度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对作出制度创新杰出贡献、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向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推荐记功;对获得优秀制度创新奖的个人,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探索建立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对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主体予以奖励。探索建立职务发明激励机制,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制度创新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评选结果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三条加大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向创新工作的倾斜力度,对制度创新所需的财政预算、经费拨付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在制度创新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制度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容错纠错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创新工作局反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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