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公共交通站场建设管理,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市民公交出行服务水平,在南沙区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城建项目建设阶段,建立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配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居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办公和工业园区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场,是指公交枢纽站(多条路线共用的首末站)和公交首末站。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的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做到布局合理,用地集约,有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有序运营、使用方便。
第五条 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公交站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各街镇及公交企业共同参与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方案取得各参编部门一致认可后,报区政府审查,作为指导南沙区公交站场建设的指导文件。
第六条 公交站场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站场对用地需求的差异,在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应在符合配建条件的城建项目地块中配建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具体配建条件参见《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
第七条 规划的公交站场与现行城市控规用地不符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完成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并根据公交站场规划的成果在相应地块的控制指标表中明确提出公交站场的配建要求。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时,应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但有保密需要的特殊用地供应计划除外。出让计划应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等)及拟出让时间。计划外出让地块涉及公交站场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宗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在出让具体宗地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复函确认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包括站场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安排专项研究经费,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交站场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周边条件,如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出行方式、周边交通组织及公交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的居住、商业、办公、工业、学校、医院、公园及公共广场等宗地的公交配建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站场配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在地块出让时,须将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此外,《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站场后应无偿移交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单位通过划拨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开发权后,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建公交枢纽站或首末站的,开发单位应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一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套公交站场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对规模较大,组织难度较大、功能布局较重要的公交站场,必要时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加强论证。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单位在取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同意批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公交站场进行项目报建工作,并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配套公交站场的专业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配建公交站场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配建的公交站场应满足地面水泥硬底化,通水、通电、通信(含光纤),有候车设施、人车分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基本建设要求。
配建的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宜设置在宗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应配套建设站务用房,包括监控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茶水间等。公交站场外观、设计风格应与宗地主体建筑风格一致。具体可参照《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五条 配建公交站场工程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参照《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及相关规定对配建公交站场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 在配套公交站场申请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土地开发单位应书面通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公交站场的用地资料、报建审批资料、施工图纸及验收文件等移交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土地开发单位反馈移交意见,明确接洽方式。自发出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现场踏勘,并委托区公交站场管理部门与符合移交标准的土地开发单位签订配套公交站场移交协议,为无偿移交。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接收配套公交站场后,土地开发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的有关约定,配合做好产权变更工作。
第十八条 在产权变更时应明确规定公交站场用地使用权及建筑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并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持有公交站场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站场冠名及站场使用。配建公交站场移交后,可委托区公交站场管理部门进行经营管养。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公交线路经营单位进行督查。
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就本办法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条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3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