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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200009
  • 文  号: 穗南开管办规〔2020〕4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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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管办规〔2020〕4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兼职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南沙区司法局。

第三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区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政策文件、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四)办理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可以应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邀请,参与其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论证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聘期为3年至5年。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每年无偿完成一项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的工作。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每年超出一项以上的工作任务的,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或邀请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处理论证法律事务的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依照财经制度支付报酬。

第七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担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和聘任方案。

(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法学会、政府工作部门在经被推荐人同意后,可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自荐。

(三)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遴选,将建议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四)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同意聘用的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名义颁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书。

(五)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查阅、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除聘任。

(四)获得开展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二)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完成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告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四)谨慎保管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五)不得利用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与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未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八)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认真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报请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四)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根据前款规定对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进行解聘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将解聘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会议咨询(论证)、书面咨询(论证)、评估、调研、参与谈判、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会议通知等方式,委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有关工作,应当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一般应当给予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接受委托的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认真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十五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情况聘期每满1年以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确定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并填写《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工作情况,并征求律师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并填写《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

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南沙区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南沙区司法局、各镇街按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南沙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区司法局反映。


附件:

    附件1: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doc

    附件2: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表.doc

    附件3: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评分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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