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文化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促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促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2月29日
广州市天河区促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31号)以及《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若干措施》《关于推动广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动广东演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天河区文旅体市场活力,促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支持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在天河区举办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的主办企业或单位,单场演出售票5000-10000张的,单场支持最高15万元;单场演出售票10000-20000张的,单场支持最高20万元;单场演出售票20000张以上的,单场支持最高25万元。
对将天河区作为全国首演地的项目,单场演出售票5000-10000张的,单场支持最高18万元;单场演出售票10000-20000张的,单场支持最高24万元;单场演出售票20000张以上的,单场支持最高30万元。
同一主办企业或单位每年获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壮大演艺新空间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对自有产权,或采取租赁、合作共建方式的商业综合体、剧场影院、园区街区、公园景区、文化文物单位等空间进行活化利用,打造演艺新空间,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加强多业态深度融合。鼓励体现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的音乐厅(吧)、小剧场等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或认定管理的演艺新空间,举办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其中音乐厅(吧)、音乐livehouse和小剧场年度演出场次累计80场以上,举办语言类(相声、脱口秀)的演艺新空间年度演出场次累计300场以上,一次性给予同一经营主体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三条 【支持精品剧目演出】鼓励高品质剧目多演常演,对在天河区内观众席1000座以上剧场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同一个演出剧目年度演出场次3场以上的,给予10000元/场的支持;对在天河区内观众席150-1000座剧场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同一个演出剧目年度演出场次分10-30场、30-50场、50场以上3档,分别给予1000元/场、2000元/场、3000元/场的支持,同一个演出剧目每年累计支持金额最高15万元,同一主办企业或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金额最高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文艺精品创作】为繁荣演出市场,鼓励文化院团、剧场以及文化艺术普及联盟、公共文化共同体等文化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反映天河社会发展、彰显时代精神、内容积极向上的原创文艺作品。支持原创文艺作品参加“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文联奖等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原创文艺作品,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支持。同一个原创文艺作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区级支持。
同一文化机构每年获得支持最高40万元。
二、支持网络微短剧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支持网络微短剧企业发展】进一步培育网络微短剧市场主体,加快打造网络微短剧全产业链,坚持“微”而不弱、“短”而不浅、“剧”有品质的要求,引导网络微短剧行业走精品化、专业化道路。对于在主流视频平台上每年度内发布5部以上优质横屏网络真人微短剧(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单部作品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60万播放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对于在主流视频平台上每年度内发布5部以上优质竖屏网络真人微短剧(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20万元以上且单部作品满足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2000万或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15万播放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对于在主流视频平台上每年度内发布10部以上优质网络动漫微短剧(单部作品备案投资额5万元以上且单部作品满足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500万或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10万播放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推动网络微短剧出海】鼓励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微短剧原创产品,推动数字文娱企业出海,传播中国文化,讲好岭南故事。对于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入选单位最高40万元支持。对于数字文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数字文娱产品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一次性最高按翻译制作费用40%给予支持。
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获得支持最高40万元。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 【支持新业态发展】鼓励产业园区、商场、影院、剧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增加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阅览、展览展示、艺术表演等功能区,经认定为区文化馆(区图书馆)社会分馆,每个场所按装修和设施设备购置总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同一经营主体最高20万元的支持。
同一经营主体每年获得支持最高20万元。
第八条 【打造特色文化空间】鼓励公共文化新空间优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新空间品牌形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同一个空间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区级支持。
四、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促进文旅融合载体建设】鼓励利用历史建筑、文体场馆、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商贸综合体等载体资源,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场景焕新、业态升级,打造高品质旅游休闲消费载体。对经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新认定的文旅融合新场景、旅游休闲街区、文旅融合示范区、文旅消费集聚区、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研学基地、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项目的运营主体,获得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打造旅游融合产品】支持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都市旅游品牌。对开发运营“赛事+旅游”“演出+旅游”“教育+旅游”“旅游+文创”“旅游+美食”等旅游融合新业态的市场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年度接待游客1000-3000人次的,支持10万元;年度接待游客3000-5000人次的,支持20万元;年度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支持30万元。同一企业或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区级支持。
五、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大型体育赛事落户天河】对社会力量全资承办落户天河的越野、马拉松、龙舟、醒狮、斯诺克等大型体育赛事,参赛选手或售票观众规模合计3000人以上的,按照每场赛事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中,举办赛事活动的参赛选手或售票观众规模合计3000-5000人的,单场赛事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参赛选手或售票观众规模合计5000-10000人的,单场赛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参赛选手或售票观众规模合计10000人以上的,单场赛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或单位每年获得支持最多两项。
六、强化人才保障
第十二条 支持天河区文化人才发展,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人才,在人才落户、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按照天河区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可重复申报;天河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未作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的数额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扶持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扶持前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获得本措施各项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监督。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资金的单位,将追回所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由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而支持资金应当支付但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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