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财通知〔2015〕107 号
关于印发天河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科技园管委会、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区发改局,区属各企业:
《天河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八届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河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16日
天河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天河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称直属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称子企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下属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由科技园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投融资和担保、产(股)权变动、资产处置和评估、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事前核准和事后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或由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申请破产、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的方案,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国有产(股)权转让额度在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企业以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担保(不包括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开具信用证、固定资产投资(含政府委托经营物业的维修、更新或技术改造)、无形资产投资及其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收购兼并、投资证券、期货、基金、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金额达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以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处置及其他单项(批量)资产价值(账面净值)在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以上或账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 % (不含20 % )以上的资产处置(指资产的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投资损失及坏账损失),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企业因产(股)权变动进行的评估、评估值为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批量)资产评估或债转股评估。
(六)企业的人员编制调整、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副总经理以上)收入分配方案。
(七)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八)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九)年度累计10 万元(不含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十)企业经营班子任免和董事、监事选派、经营班子年度考核、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
(十一)区财政局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在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事先书面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月报和年报。
(二)企业对区政府或区财政局重要批复事项所作出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企业50 万元(不含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担保(不包括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开具信用证、固定资产(含政府委托经营物业的维修、更新或技术改造)、无形资产投资及其他投资。
(四)评估值为50 万元(不含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单项资产评估、债转股评估。
(五)直属企业〔 公司)中层干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经区人社局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六)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薪酬分配、考核奖惩、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
(八)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国有资产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十)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一)企业确需变更会计政策、资产核算方法、合并报表范围的以及财务快报、国家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十二)企业签订的年租金金额超过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的租赁合同及合同标的超过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的其他重大经济合同。
(十三)因拆迁(征收)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四)区财政局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制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决策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召开决策会议时,监事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请示应有具体的意见以及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 核准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一般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上报,但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一般包括:
(一)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或解释。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应附带的相关文件材料。
(七)区财政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应向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直属企业上报;被委托代管的企业由管理单位上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风险咨询与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区财政局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请示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协商、咨询、请示所需时间不计在承办时限内。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区财政局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区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区财政局委托监管的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核准备案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依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