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民规〔2017〕1号
关于印发天河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天河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天河区社区服务中心联系。
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
2017年3月9日
天河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区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我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穗办〔2011〕21号)、《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穗办〔201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函》(穗民函〔2012〕263号)、《关于试行对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工作进行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穗民〔2014〕361号)、《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街(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5〕250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15〕2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街道主办、专业社工机构承办运营的管理体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面工作。
(二)区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的业务指导,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对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选址、室内设计、设备配置等硬件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初审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户需求书,并报区政府审核;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具体负责拟定与街道办事处、项目承办机构签订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三方协议书;在市民政局指导下,组织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对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评估,对评估进行监督,并负责落实市民政局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全面工作。
(四)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整合各类社区服务资源,依托各社区的现有服务设施,强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
(五)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负责按照街道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承担服务项目开展及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程序确定。
(六)第三方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评估。第三方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由市民政局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确定。
(七)区财政部门负责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硬件建设经费及服务经费的财政预算保障,并按程序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每条街道至少建设一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并根据开展服务需要,按照广州市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配备办公、服务场地及相应的设备;服务面向全街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须经区政府同意,服务面向1个以上(含1个)社区的社区级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及升级改造类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须报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可采取自建、改建、购建、置换、配套、租赁、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居民相对集中地点,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及文化、体育、康复设施。
第六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应当配置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器材、视频监控及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保障设施。
第七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工程项目有关程序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各个项目按时施工、按时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实现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全覆盖。
第三章 资金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每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用于购买服务的定额服务经费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和支出构成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协议书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专项经费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如有违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街道办事处应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中涉及到的场地购买、租赁、装修、消防、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达到立项条件的,应到区相关主管部门立项,达到政府采购条件的,应遵守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
第四章 场地产权、使用权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产权和管理权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和保管资产账簿及工程建设档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租用场地建设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房屋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其产权、使用权关系和租金,并签订期限为3年以上(含3年)的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房屋和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除、拆迁的,由街道办事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所补偿的资金或房屋,要用于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所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造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将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列明报废、核销资产)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财产,不得利用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获取非法利益。如造成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资产流失,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服务功能及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低保低收等困境家庭服务、困境长者服务或其他困境群体服务中的2个以上(含2个)和1个义工服务项目,另根据街道实际需求重点选择一般性青少年服务、一般性长者服务、一般性家庭服务(含妇女儿童服务)、就业服务、社区发展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中的2个以上(含2个)服务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街道实际需求制定。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协调整合辖内资源,依托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部、康园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根据社区服务需求实际,建设社区服务点,方便社区居民接受服务,并协调各线口、系统需要依托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在具备相应经费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服务项目。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是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主办单位,应指导并监督承办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健全各项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妥善保管资产账簿、产权证书、工程建设档案、租赁或共建协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基本服务项目及自选服务项目为无偿服务。 严禁将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及服务项目承包给个人经营或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
第二十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应面向辖内全体居民,在接受居民的咨询及服务需求表达时,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予以解决。在服务提供的专业能力之外的事项,需将其转介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并开展跟进服务,直至结案。
第二十一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设立在街道的专业化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应在场所门口显著位置悬挂全区统一格调的“某某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标识牌。不得加挂其它牌子。
第二十二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来源于市、区两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运营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审核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的规定使用,街道办事处根据第三方财务评估结果核实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盈余部分用于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继续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由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视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开放时段由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服务项目需要自选安排,并在显著位置公开开放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立日常经费开支记录和明细账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必须公开张贴,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的资质、团队架构及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资质、分工、办公电话等信息必须上墙公示。
第二十六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应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协议书的要求,配齐相应的工作人员,并开展相应的服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民政局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服务监督方)、街道办事处(服务购买方)、承接机构(服务提供方)要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街道辖内单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通过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第三方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经费在购买服务经费中支付。从场地设施、服务团队、费用使用、服务绩效、管理水平、社会评价等方面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进行中期和末期评估。区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及合同约定拨付服务经费。
第三十条 对中期评估结果不合格(包括财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后期项目经费不予支付,终止本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末期评估结果不合格(包括财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余款不予支付,终止本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承办机构可从接获评估结果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委托的评估组织机构申请复查。
第三十二条 专业社工机构承接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可根据评估情况在下一周期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商务评分中获相应得分。末期评估优秀的,每次得1分;末期评估良好的,每次得0.5分;末期评估合格的,每次得0.3分;末期评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每次得0分。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局每年根据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末期专业和财务评估情况及日常巡查情况组织评优活动。
(一)末期评估优秀、特色服务成效显著且获得街道认可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可评为天河区年度优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二)连续三年获评天河区年度优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家综,可评为天河区周期优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三)所承办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获评天河区年度优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社工机构,可评为天河区年度优秀社工机构;
(四)所承办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连续三年获评天河区年度优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社工机构,可评为天河区周期优秀社工机构。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及专业社工机构的评估结果在天河区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或专业社工机构受到投诉举报并经核实无误的,区民政局取消其当年天河区评优资格,同时不推荐其参加各类先进优秀评审。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每年随机抽取全区20%的街道家庭综合中心进行财政绩效评估。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要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组织的财政绩效评估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解决,不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区以往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