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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TH032015006
  • 文  号: 穗天科信字〔2015〕20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11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 发布机关: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天河区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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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科信字〔2015〕20号

 

关于印发天河区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为切实做好天河区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天河区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我局联系。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15年11月13日

 

 

天河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加强我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河区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在天河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普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场馆。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场所。

(三)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或生产设施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等。

第三条  天河区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天河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区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区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具有长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单位。

(二)设有一定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科普教育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教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

(五)实施对外开放,每年具有一定接待规模。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

(六)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七)重视科普工作,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八)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六条  申报与推荐。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河区科普基地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四)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天河区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工信局科普办;

(二)区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科工信局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申报项目单

位进行实地考察、评议;

(四)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议;

(五)区科工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天河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区科普基地,由天河区人民政府授予“天河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九条  已被国家、省、市认定为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单位申报区科普基地认定,不需要提交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可直接向区科普办提交有关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经区科普办审核后,完成本办法第七条四、五程序,由天河区人民政府授予“天河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条  对区科普基地,每二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认定程序取消其区科普基地资格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二年不能履行区科普基地义务、不参加考评的单位。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二条  天河区科普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保障机制

(一)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工作;

(二)有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科普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普项目责任制;

(四)每年投入相应的自有资金用于科普工作;

(五)总结年度工作,制定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报区科普基地主管单位。

二、科普活动安排

(一)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50天;

(二)每年组织3场以上主题鲜明的科普教育活动;

(三)配合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四)与辖区内院校、社区、企业及其它科普基地协作开展科普活动;

(五)在区开展年度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区科普基地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六)优先安排辖区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天河区科普教育基地有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科普活动,承担支持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三、其它

(一)自觉加强对伪科学、伪知识的揭露;

(二)自觉接受区科普办及相关部门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有权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当年享受区科普基地配套资金补助,

二、在各级的科普项目申报上给予支持;

三、科普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区大型科普活动计划,区科工信局协调有关部门在活动的开展上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科普基地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区科工信局、区科学技术协会、区教育局等部门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考评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的考评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考核和表彰奖励、科普基地配套经费的安排等,考评结果是以上工作的重要依据。考评主要由一般考评和绩效评价组成。

第十五条  一般考评包括科普基地考评表中的要素(详见附件2《科普基地考评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包括以下要素:领导重视、基础建设、科普活动、保障措施、示范效应。(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评要素制定《科普基地考评表》及《科普基地绩效评价表》。

第十八条  考评采取定量(指标评分)和定性(综合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科普基地根据《科普基地考评表》的考评内容及要求,向区科工信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等。材料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二、区科工信局组织相关人员结合考察情况和各科普基地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对《科普基地考评表》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拟出综合意见。

三、考评结果通报各科普基地并备案。

四、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考评操作程序:

一、根据天河区每年科普工作的重点及实际情况,确定各考评指标的重要程度,从而确定当年各项考评指标的权重。

二、根据《科普基地绩效表》中“考评具体内容及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其中5分表示执行的很好,1分表示执行的不好,从5分到1分,达标程度依次降低。考评人员根据指标达标情况在相应的评分栏上打“√”。

三、对科普基地开展各项工作出定性评价,拟综合意见。

四、考评指标得分加综合意见形成考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申报表.doc

附件2:科普基地考评表.docx

附件3:科普基地绩效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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