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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220180031
  • 文  号: 穗天人社规〔2017〕1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8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 发布机关: 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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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人社规〔2017〕1号

关于印发《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日

 

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河区属各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区内纳入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管理的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不含天河区雇员)。

第二章  计划申报

   第三条   聘用编外人员应当从严控制数量、严格把握质量。确需增聘编外人员的,应当遵循岗位急需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可增聘编外人员:

(一)因职能增加且短期内无法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的;

(二)因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体制改革造成人员空缺且无法补充编制的;

  (三)区内重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紧迫且区内难以调整安排人员的;

属于市或区下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编外人员身份随军家属指令性安置任务的;

   第五条  编外人员的聘用实行指标管理、动态管理。确需增聘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向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申请人数、岗位类别、任职要求等。区人社部门征求区财政部门和区编制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在岗编外人员岗位类别的,须经区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编外人员出现空缺需要补充的,用人单位需向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人社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人员需求实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答复。

   第七条  增聘、补缺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有关公益性岗位申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当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由用人单位依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  编外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编外人员聘用岗位职责与义务;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任职条件,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第十条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困难就业群体、复退军人、编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可采取招聘会或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推荐安置。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人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必要时也可以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需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及条件。招聘公告中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

(二)报名。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与拟聘人数比例原则上要求不低于2:1,确因岗位特殊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经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三)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文化及专业水平,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人才测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个别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笔试而直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四)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者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一招聘职位资格审查人选按照与拟聘人数2:1的比例,根据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按照实际进入资格审查人数进行确定。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面试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匹配性,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也可以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或专业技能测试等方法。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应聘者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笔试、面试成绩原则上按3:7的比例折算为综合成绩,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折算比例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六)体检。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主要检查应聘者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与工作岗位是否相适应,参照国家或省、市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招聘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考察。考察主要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是否适应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了解,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如出现考察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要求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事项经查实不能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聘用资格;投诉事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编外人员离职后出现空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本次拟聘公示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从相同职位应聘者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编外人员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于每年1月份向区人社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编外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区内不同单位之间可推荐交流编外人员。由需求单位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审定。推荐交流编外人员的相应劳动关系由转入单位承接,并保持其原有工龄及薪酬待遇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1.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2.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调动,对用人单位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4.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包括:

   1.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违章行为的;

  3.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工作中的言行被媒体曝光并经证实,给用人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包括:

1.日常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

3.业务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4.用人单位依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社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备,并及时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日常管理,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编外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登记制度,编外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编外人员病假、事假、旷工期间工资计发参照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照《关于调整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穗天人社〔2016〕221号)确定的应发工资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人文关怀,不断增强编外人员归属感和认同感:

(一)鼓励和支持编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

   (二)鼓励和支持编外人员参加用人单位争先创优及文娱活动;

(三)培养和引导编外人员加入中共党团组织,编外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四)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编外人员参加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工会福利;

(五)为编外人员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服务,指导和监督编外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区编制部门对用人单位招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编外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新入职的编外人员工作时间满半年或以上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全区范围内对编外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在省级以上综合性评比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中央部委、省委或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单位,优秀率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由区人社部门根据各单位考核上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编外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编外人员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由区财政负担。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编外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批准限额招聘编外人员;不按限额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二)严格执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其招聘无效;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补办有关手续或宣告无效;

(四)招聘过程中不准徇私舞弊;

(五)不准有影响或妨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公开公正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或上级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14年8月发布的《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穗天人社[2014]8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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