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安监〔2014〕63号
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天河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天河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业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天河区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5日
天河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 55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安监〔2013〕2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GB18265-200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二、适用范围
(一)天河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批发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颁发。
(二)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发证的下列企业,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不审批发证: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程序。
三、申办条件和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 零售经营、带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储存设施,其储存设施建立在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F.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G.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应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H.储存量标准: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零售业务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与店面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I.从事零售业务的门店不得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6.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办理要求
1.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书》(附件2);
3.到期申请许可证延期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附件3);
4.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4);
5.遗失补办的申请单位填写《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附件5);
6.注销的申请单位填写《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6)。
申请单位填写以上申请书时不得有空白或涂改。
四、申请资料(清单附件7)
(一)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向天河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除须签订承诺书外还应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报材料封面(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表中不能有缺项,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相关要求);
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书或证明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协议或合同。
零售经营、带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储存设施消防验收文书或证明文件;防雷部门出具的防雷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设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10.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单独成册装订)。
以上材料同时须提交电子版(word文件),要提交的复印件须扫描制成电子版,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1~11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另外单独提交1份。
(二)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4.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所需提供资料与首次办理相同,以上3~4项还须提供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证明材料,并提交所有材料电子版,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在领取新证时同时上交安监部门。
(三)到期申请许可证延期
到期换证经营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将完整的申报资料送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延期,并提交如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电子版;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附页;
3.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4.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可以减免审批手续,不提交以上规定的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每次检查时能积极配合且没有查出问题;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仅只提交如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证明材料;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出租方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同时须提交电子版,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在领取新证时同时交回安监部门。
(四)经营许可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天河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7.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证明材料。
同时须提交所有材料电子版,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在领取新证时同时上交安监部门。
(五)遗失补办
经营单位遗失补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在广州市主流媒体登报申明1个月后向天河区安全监管局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明报刊及收费凭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3份。
以上材料同时须提交电子版。
(六)注销
已取证的经营单位因各种原因需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广州市主流媒体登报申明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明报刊及收费凭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附页原件。
以上1~2项材料同时须提交电子版。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将申请资料送天河区安全监管局办证受理窗口;
(二)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单位向相关的部门提出申请;
2.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8);
3.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在我区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纪录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9)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0),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资料不全但已经全部补正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其受理日期为收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三)对已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天河区安全监管局将根据需要派出执法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进行审查、核查,审查、核查通过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延期的企业如符合可减免审批手续条件的,可不再对企业现场进行单独核查,只采取日常巡查方式检查企业,如发现问题除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外,将记录在企业档案,下次申请延期时不予减免审批手续。
六、审批期限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的申请单位,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2),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属于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的申请单位,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告知书》(附件1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和行政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八、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注销和撤销情况,应当每半年,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向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向同级的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窗口(办公地址:天河区员村四横东路13号7楼);
(二)查询电话: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5108367、85108372;
(三)投诉电话:885108355,电子邮箱:nqsc@thnet.gov.cn。
十、其它
本程序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相关文书表格、经营许可证试样根据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格式要求由天河区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