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th032014006
  • 文  号: 穗天卫发〔2014〕103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11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1月17日
  • 发布机关: 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件状态:

天河区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 分享到
  • -

穗天卫发〔2014〕103号

天河区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

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和《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穗卫〔2014〕16号)文件要求,针对我区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粤卫〔2012〕166号和粤卫〔2013〕66号文所列的补助对象条件。

(二)曾在天河区村卫生站从事赤脚医生或接生员工作,且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

(三)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

(四)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五)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二、有效证件及有效证明文件的认定

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对工作在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特定称谓,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认定: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书的,以该证书为准。

(二)证书遗失的,以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未发放证书,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登记在册的,以当时登记名册为准。

(四)既无证书又未登记名册,但确实担任过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需同时具有村集体出具的证明及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当时的生产队长或组长)的证明,两个证明一致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

三、补助年限的认定

(一)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补助年限的计算,最早可从1965年9月21日《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中发〔65〕586号)决定“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培养质量较好的不脱产的卫生人员”之日计起,最迟不超过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时限。

(二)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补助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补助年限可合并计算。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补助年限。同时从事农村赤脚医生、接生员的申请人,以补助年限较长的类别申请,不重复累计补助年限。

(三)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后(1998年10月1日后),按条例要求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未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家庭接生员转为村妇幼保健员后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补助年限。

(四)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五)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中途离岗的,补助年限计算至实际离岗之日。

(六)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得享受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补助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二)补助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三)补助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四)补助年限7-10年(不含10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五)补助年限4-7年(不含7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六)补助年限1-4年(不含4年),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补助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五、补助资金来源和发放

(一)对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的资金,市、区和村每年按比例分级负担。

1.村集体按上级文件规定负担20﹪。贫困村和原行政村已撤销且已无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分担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2.市和区财政负担的80﹪部分,市和天河区按4︰6比例负担。

(二)市级财政经费补助的审核拨付程序。

我区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本年度《广东省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粤卫〔2012〕166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市本级财政按所报补助资金总额的约80%预拨当年经费补助。翌年3月30日前,我区将上年补助发放的实际发生情况填报《广州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核定表》(穗卫〔2014〕16号文附件3)(以下简称《核定表》),市级财政于6月30日前对上年经费补助进行核定与清算。

六、户籍变更的认定

(一)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且不再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

(二)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含转为乡村医生,不含村妇幼保健员)的,两地或多地工作年限可合并累计,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从业时间最长的所在地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分别出具。

(三)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自户籍迁出之日起停止计算工作年限,若离岗时间早于户籍迁出时间的,按实际离岗时间计算年限,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办理。

七、申报程序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按村、街、区逐级上报审核确认,村集体、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区予以审核确认。

(一)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河区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附件1.2),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全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于2012年12月31日至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前死亡的,按照一年期的补助金额一次性予以补助,其申报手续由法定继承人完成,需另外提交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村集体、所属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和《统计表》报区卫生局汇总,再由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核确认。

(三)公示。经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核确认后的人员名单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在各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张榜公示,同时由区卫生局在区级政府公众网、区卫生局公众网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在街道及村集体的公示情况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申请人签字确认,将公示结果汇总后书面报区卫生局。

(四)登记。由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造册登记,同时报送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五)复核。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同时报省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八、生存认证

我区于2014年9月20日前,完成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首次审核确认及公示、登记,将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定盖章的《统计表》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上报。

2015年起,按规定做好各年度补助对象的重新确认,对公示后在册登记的补助对象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在册的补助对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提交资料,办理生存认证手续。每年7月1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将补助对象的资料整理汇总后重新填报《统计表》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对各街道办事处报的《统计表》进行整理、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并加具意见后,重新填报《统计表》,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区财政局、人社局。经审核确认人员名单在各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张榜公示,同时在区级政府公众网及区卫生局公众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九、未达到申请条件人员生活保障问题

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无论是离岗或在岗的,均不属于本次生活困难补助享受范围。对于此类人员将根据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生活保障政策。

十、各部门职责

(一)各村集体、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的初审、公示以及《统计表》的汇总、填报、上报工作。对有需要的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每年对在册登记的补助对象进行生存认证,并将补助对象的资料整理汇总后重新填报《统计表》,并于每年7月15日前报区卫生局。翌年3月1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将上年补助发放的实际情况填报《核定表》报区卫生局汇总。每年督促村集体按时、足额将其应负担的补助金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区卫生局负责审核、汇总工作。每年度对补助对象的领取资格进行确认、公示、统计上报,每年度向本级财政做好预算编报,申请补助资金。汇总各街道数据填报《统计表》报区财政局、人社局备案。每年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上年补助发放的实际情况填报《核定表》上报广州市卫生局备案。

(三)区财政局做好区财政负担部分的资金保障,负责管理和收缴各级资金的工作。每年10月30日前将市、区财政及村集体负担的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开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收缴各级资金的工作,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1至12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支付到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个人账户。

(四)区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的参保和领取养老金情况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农村己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实施办法,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给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性强,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把政府对广大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格把关,认真细致做好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2周。

(三)严肃财经法纪。对放宽享受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避免工作差错。市、区两级财政2013年、2014年补助的人数及补助的资金,根据我区经公示后认定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不再调整,以后每年只减不增。如因漏报人员或资料错误导致补助资金增加的,市级财政不再追加经费补助,由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卫生局向区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十二、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