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2015〕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我区畜禽禁养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河区全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禁养区内禁止生猪养殖及其他畜禽规模化养殖活动。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
三、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由有关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对实验动物、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式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六、本通告于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