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府〔2013〕2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天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即设立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
二、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
四、自2014年1月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发展改革、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自评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