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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120130045
  • 文  号: 穗天府〔2013〕2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4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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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府〔2013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天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即设立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    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mg/     m3、灰份含量大于20mg/      m3的人工煤气。

二、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    12月    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定义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      -2015年)》)或其他非高污染燃料。

四、20141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发展改革、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自评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3年    4月    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规范性文件自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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