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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120170047
  • 文  号: 穗天府规〔2017〕4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0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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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府规〔2017〕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9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基层廉洁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园林局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四)监督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定该街道的交易管理机构。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街道办事处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

(四)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提示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其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发布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规范交易文本;

(三)为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提供交易场所;

(四)审核交易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产权、消防等项目信息披露情况;

     (五)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六)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七)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八)指导区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的合同签订;

(九)保存管理区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十)对区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的合同归档备案;

(十一)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区交易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站(以下简称“联社交易站”)是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村级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将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对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资料进行编制审核,并提交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

(四)建设和管理交易场所;

(五)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六)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七)组织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八)保存管理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九)对该经济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十)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联社交易站实行村领导班子(村党组织领导成员和经济联社董事会成员)领导下的经济联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十条  加快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设,丰富交易方式,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荒地、林地、水面、自留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承包;

    (二)单宗合同标的总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租,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也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上款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联社交易站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投人,不得对潜在竞投人实行歧视待遇,确有需要设立条件的,须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专项表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居委、社区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邮政所等公共配套服务项目;

    (二)地铁、市政建设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确定前款第一项事项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用途。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须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专项表决。

确定前款第三项事项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将最后一次发布的交易文件作为采用协商谈判的要素之一。

拟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园林局备案,并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以实施。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采取协议续约:

(一)原合同到期前(一年内);

(二)所辖街道办事处专门研究审核同意;

(三)必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村级项目必须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级项目必须经经济社全体股东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表决结果公示无异议。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即“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所在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提供指引。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意向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文件,并将交易文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进行表决。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含产权、消防等);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七)违约责任。

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的2%或首年租金(以交易底价计算)的30%。

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以成交价计算)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计算)的30%。

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在上述范围内民主表决决定。

第十八条  提交到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底价。

提交到联社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程序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一)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下列交易事项可以由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合作建设;

3符合规定条件的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4除建设用地、房产物业以外的经济联社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济社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三)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文件可以由村领导班子成员或经济社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班子成员或理事会会议审议交易文件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以上交易事项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审议表决事项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相关表格、文件,包括:

1《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预登记表》;

2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

3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

4《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受理表》。

(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若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标的物现状图片资料或四至图。

(四)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交易项目的《评估报告书》或《估价报告书》。

(六)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根据标的物的面积、交易金额或交易性质等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该机构。

第二十二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公开发布。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同时在其信息公开栏(“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产权、消防等);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公告期限标准如下:

(一)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或资产出让、转让、合作建设等重大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三)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信息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交易或者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加具意见。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发布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给予指导、协助;竞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提出疑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答疑。

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期间,由交易服务机构做出中止公告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中止公告期间项目中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做出撤销中止公告的决定,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二十五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现场签订《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天河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项目业主单位还应当在其信息公开栏(“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三)竞得人;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经所属经济联社、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延期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九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三十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代收、代管。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交易保证金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

(二)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公告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区农业园林局。

区农业园林局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在全区范围内,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差名单:

(一)一年内累计5次不进场交易的(含到达竞投现场但不签到进场的情形);

(二)一年内累计5次进场交易但不报价或无效报价的(低于交易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三)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五)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六)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推翻成交价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七)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3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的;

(八)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九)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将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差名单的,建议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资料,3年内(含3年)不得解除其信用评价差名单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派出监督小组到现场见证监督。监督小组人数在4名以上,成员由村领导班子成员或经济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廉情监察站成员组成。

监督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关系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园林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60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励、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擅自对交易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农业园林局、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区农业园林局、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按《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利益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社有资产可参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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