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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120180045
  • 文  号: 穗天府规〔20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5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5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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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区实行全年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一旦发现火情,请马上拨打12119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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