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规〔2017〕8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河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天河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河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对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区发改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认定遵循项目在地原则,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应当从下列项目中确定: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环保及节能减排项目;
(四)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及公共服务项目;
(五)列入国家、省、市各类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申报程序:
(一) 区属各有关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登陆天河区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zdxm.thnet.gov.cn),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等。
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二)区发改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调研、论证,确定项目主管(跟进)部门并征求意见后,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主管(跟进)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科室(处室)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3*3责任机制。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年度区重点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业主及主管(跟进)部门报告;项目主管(跟进)部门统筹做好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及时协调项目存在问题等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主管(跟进)部门要就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制定本单位责任分工方案,主要负责人、牵头科室(处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要层级分工明确。
第八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实行问题层级协调、区领导对口联系机制。针对项目存在问题,项目主管(跟进)部门首责协调,协调不了的由对口分管区领导定期协调,协调未果的及时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 区发改局定期汇总分析项目计划总体推进情况,梳理各项目存在问题及责任主体,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府督查室落实项目督办机制,对推进情况不理想的项目进行督办,督促项目主管(跟进)部门和业主单位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应当与区商务金融、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环保、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项目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批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者到原项目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正式运营一个财务年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 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名单的项目,实行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环保等项目审批环节涉及的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优化审批流程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实行要件容缺受理。
第十六条 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改、商务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项目简介和简报等形式,宣传推介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十八条 天河区“1+1+8”产业扶持和科技创新系列政策中的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区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在本系统内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本区重点项目,争取国家、省、市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用地指标应予以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优化审批流程办理,延误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