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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120180046
  • 文  号: 穗天府规〔2018〕4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12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2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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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府规〔2018〕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面治理我区辖内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全区不得新增违法建设。既有违法建设,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新增违法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拆除,先控停、后清拆”的原则,坚决快速予以拆除,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
(一)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强制性规划内容的;
(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
(四)严重影响人居生态环境的;
(五)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六)在河( 涌) 道两侧、交通干线两侧、林地、绿地以及公共场所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违法建(构)筑物;
(七)超出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危房原址重建或者改建。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继续违法抢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电梯等企业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提供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配合执法工作、停止服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五、从严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土地权属人、使用人和违法建设投资人、实施人、受益人等“五类人”。对参与、策划或支持违法建设的党员、村(居)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六、在查处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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