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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220160071
  • 文  号: 穗天府办〔2016〕6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5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困难群众爱心扶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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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府办〔2016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

困难群众爱心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天河区困难群众爱心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7日

 

天河区困难群众爱心扶助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救助帮扶机制,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爱心天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5年)》(穗天府办〔201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帮扶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河区户籍且在册的 “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散居孤儿(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低保户、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二条  帮扶事项及标准

(一)给予三无人员、散居孤儿,在广州市供养、养育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300/月的生活困难补助。

(二)给予三无人员中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人,每人发放150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类人员不重复享受第二条(一)中每人增加30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给予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发放10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给予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每人发放10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助。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1.参照《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8号)中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2.参照《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中门诊特定项目: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施行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患血友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慢性乙型肝炎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小儿脑性瘫痪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耐多药肺结核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五)给予散居孤儿和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的在校高中(含职中、中专)和大专以上学生,每人发放100元/月的生活补助。

第三条  帮扶时限

上述帮扶对象的帮扶时限以在册享受相应救助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四条  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或其家属(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须在二甲以上的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原件;

 5.离婚证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转交所有申请材料。

(三)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转报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转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帮扶条件的,区民政局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将审批的扶助金划拨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帮扶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自完成审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对区民政局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条  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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