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天河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完善天河区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根据天河区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要求,结合天河区实际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资助经费是指区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渠道统筹工作及资助对象补贴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包括:康复训练、日间照料、重残护理、教育资助、就业帮扶、全日制寄宿托养、居家安养、生活津贴、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及其他项目。
资助途径包括直接资助残疾人和政府购买机构服务两种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具有天河区户籍,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所需的资助项目,实施单位针对不同残疾类别、程度和需求进行审核,实施分类资助。
第五条 天河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资助工作组织协调经费根据需要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康复资助
第六条 康复训练:依据《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257号)、《<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残联〔2011〕65号)精神,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予以康复资助,天河区在广州市资助基础上提高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0-14岁的脑瘫、智力、听力、孤独症残疾儿童,以及成年肢体残疾人,经天河区相关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诊断有康复训练必要的可以申请本资助。
(二)资助标准。
符合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条件的,在资助每人每月12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资助300元。
在广州市残疾人训练资助期满后,仍有康复训练需求的残疾人,经天河区相应的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评估,确有康复训练必要的,天河区资助其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每人每月资助不超过1500元,资助总时长不超过广州市康复训练资助的总时长。
第七条 日间照料:依据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进一步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残联〔2010〕108号),对符合进工疗站并与天河区康园服务中心签订工疗服务协议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由天河区康园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进站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庇护性就业和康乐文体活动等日间照料服务,根据服务残疾人的实际人数,配套工作经费每人每月300元。
第八条 重残护理补贴:依据《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3〕67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重残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天河区在广州市补贴标准基础上,给予天河区户籍的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第三章 教育资助
第九条 全面贯彻《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9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残联〔2012〕19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特殊儿童学前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4〕95号)三个办法,建立健全天河区残疾人教育奖励机制:
(一)对考入全日制高中(含职高、中专)的残疾人学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二)对考入全日制大专的残疾人学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奖励;
(三)对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残疾人学生,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0元奖励。
第四章 就业帮扶
第十条 推进残疾人就业,实现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残疾人100%就业。
(一)大力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保障就业残疾人的权益。
(二)为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扶助残疾人创业。
(三)开拓符合残疾人劳动条件的就业岗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推荐残疾人参与用人单位招聘,实现上岗就业。
(四)对符合就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残疾人,落实好补贴发放和资助工作。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全日寄宿托养:依据《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残联〔2012〕11号)文件要求,落实对长期托养残疾人的民办机构提供运营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此外,天河区对符合以下资助条件之一,需长期托养的残疾人,实行资助到个人。
(一)资助对象。
1.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2.60岁以上的残疾人;
3.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4.无就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5.0-16岁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不超过28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使用;
2.肢体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使用;
3.其他残疾人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使用。
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种资助标准,不能累计。
第十二条 居家安养:对居住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有居家安养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每人每月不超700元的居家安养服务。
(一)对符合《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残联〔2012〕1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资助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资助300元的居家安养服务。
(二)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按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原则,每人每月资助不超700元的居家安养服务,全年资助不超800人,额满为止。
第十三条 生活津贴:依据《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3〕67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津贴每人每月150元,并对天河区的残疾人提高津贴标准。
(一)资助对象。
1.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2.未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重度残疾人;
3.未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在广州市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津贴;
2.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在广州市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津贴;
3.未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在广州市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津贴;
4.未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在广州市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津贴。
第六章 无障碍建设
第十四条 推进无障碍建设,做好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实现居家无障碍改造100%。
对有天河区户籍的、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资助居家无障碍改造。肢体残疾人每户每项目不超5000元资助,视力残疾人每户每项目不超过1500元资助,听力残疾人每人每项目不超过1000元资助。
第七章 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社工服务:根据《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残联〔2012〕11号)规定,对为残疾人提供社工服务的机构,依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机构评审通过的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社工服务资助。天河区在广州市社工服务资助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社工服务资助每人每月100元。对天河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以社工工作方式为精神残疾人或精神康复者开展服务的,根据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评估认定服务人数,资助每人每月100元社工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健全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组织管理、评价激励和权益维护等制度,加强助残志愿者培训,提升助残志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社工+助残志愿者”联动模式,广泛开展“志愿在康园”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助残活动。发挥共青团、义工联及志愿协会等组织的力量,每月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扶持:鼓励、支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服务机构,对本人或本机构所提供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资助对象的相应资助:
(一)托养资助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二)托养资助对象自身条件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停止资助对象的相应资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与机构的服务协议及残疾人的相应资助:
(一)托养机构不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资质条件的;
(二)经抽查未履行相关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的;
(三)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建立资助资金专项审核,监督本管理办法资金的核拔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和受资助的残疾人及监护人,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实行定期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对残疾人资助,属于资助残疾人本人的项目,如广州市出台新的相关资助政策,则在广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增加资助;属于购买机构服务的项目,如广州市出台新的相关资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或按最高标准补足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天河区残疾人联合会具体制定资助申请工作程序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不包含政府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需要调整的,依情况进行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