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交通、人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三)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防灾抢险等特殊项目;
(三)水务工程、园林绿化、政务信息化等采取“建设管理一体化”的项目;
(四)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可以实行自管的项目;
(五)天河科技园高唐新建区内由天河科技园管委会负责的“建设管理一体化”项目。
上述项目确需实行代建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代建。
第四条 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和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双方的职责等内容。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查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阶段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对代建项目的实施条件进行核查,审核代建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发用地、规划等证件。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有关事宜。
区住房和建设水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核发施工许可、排水许可等证件。
第八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二)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八)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九)向区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估算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及时、科学、合理地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和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委托区土地开发中心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四)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五)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办理产权和国有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的估算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由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不含10%)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要求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以内再报审。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不含10%)的,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查结果中确认。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的,需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部门在审查结果中确认。
第十四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有较大影响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五)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调整的。
代建项目超概算的,经区财政部门评审后,按如下规定执行:
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不含10%)的,原概算审批部门报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且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和超概算资金安排意见,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必要时由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原概算审批部门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调整概算;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且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原概算审批部门报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定,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使用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和水务部门负责对代建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审批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有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省、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