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办〔2016〕7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特别
困难的低保对象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天河区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天河区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扶助办法
为充分保障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切实发挥社会救助的托底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助对象
(一)具有天河区户籍的在册低保对象中持有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天河区户籍的在册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其以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1.参照《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8号)中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2.参照《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中门诊特定项目: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施行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患血友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慢性乙型肝炎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小儿脑性瘫痪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耐多药肺结核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患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第二条 扶助原则
(一)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准确、及时。
第三条 扶助标准
(一)对第一条(一)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400元。
(二)对第一条(二)扶助对象,其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个人缴费金额(扣除已经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部分)的100%给予资助,每人每一自然年度最高扶助金额为1万元。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其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办法第一条(一)扶助对象提供《残疾人证》;本办法第二条(二)扶助对象提供《疾病诊断证明(须在二甲以上的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原件及复印件。
5.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据原件、结算单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转报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五条 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列入区民政局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