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办〔2006〕38号
印发天河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区劳动社保局联系。
2006年6月20日
天河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区“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天河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建立适合我区“农转居”人员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转居”人员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解除“农转居”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三)坚持“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与缴费情况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整机制和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建立符合我区实际情况、量入为出、“低进低出”和统账相结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成熟一批,进入一批的方式,争取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一年内,将我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转居”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四、适用范围
我区年满16周岁以上,享有我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转居”人员。
五、政策措施
(一)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我区“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构成。
我区“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0%)的24%计缴,具体分摊比例: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下的“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2、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担,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具体分摊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政府按其应趸缴费用的30%给予资助(其中,市财政占资助的60%,区财政占资助的40%)。市、区两级财政资助资金分十年投入。
(三)政府资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由“农转居”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确认后,在村公务栏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人员,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再次对被提出异议的人员及所反映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直至没有异议。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公示情况的具体意见,将公示名单送所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通过政务公开的方式再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确认为享有资助资格;如有异议的,则退回村经济组织按原程序再次审核、公示、呈批。
(四)“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农转居”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工作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人,并把开展情况及时报所属街道和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股东大会,确认“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身份资格。
各街道要将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相关资料汇总审核后,报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区委、区政府已将“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一年内将我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我区“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1、区委、区政府为加强组织实施工作,成立“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农林水利局、工会、妇联等主要负责人及各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2、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机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好“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
3、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广州天河新闻》、天河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各责任单位可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营造氛围,让他们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区财政局要做好该项工作的财政预算,确保我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到位。要坚持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互相占用。
5、各街道要认真落实“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工作进度。
6、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立足长远,以群众利益为根本,积极承担“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为本辖区内的“农转居”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负责定期公布其参保情况和申领待遇情况。
7、农林水利局、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能,大力配合“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形成合力,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分批进入,稳步推进。各责任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种情况。渔沙坦村、吉山村、棠下村和车陂村四个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为全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做好示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