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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12010193
  • 文  号: 越府〔2010〕87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9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流浪乞讨露宿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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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201087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流浪乞讨露宿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和谐广州、平安亚运”目标,加强越秀区辖内城市综合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隧道和人行天桥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辖内流浪乞讨露宿人员进行集中救助和加强管理,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区辖内涉及亚运会场馆及其周边、公园、广场、城市绿化带、立交桥底、人行天桥底、隧道、沿街商铺骑楼底等公共场所。

二、救助管理内容:

(一)对在本区流浪乞讨、露宿的未成年人,由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采取保护救助措施,将其护送到指定救助保护机构。

(二)对在本区流浪乞讨、露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

(三)对在本区流浪乞讨、露宿的危重病人和传染病人,由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采取看护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到就近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救治。

(四)对在本区流浪乞讨、露宿的精神病人,由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将其护送到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救治。

(五)对于强讨强要、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占据公共设施露宿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等影响城市环境的行为由执法人员依法及时查处。

三、本通告由越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实施。

四、鼓励、支持组织志愿者参与开展救助管理宣传教育、劝说劝返工作。

五、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01231日。

 

 

20108月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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