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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12010277
  • 文  号: 越府〔2010〕124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1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2010年冬季征兵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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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2010124

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征兵工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2010年冬季征兵命令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部署,特对今年征兵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男兵征集对象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非农)、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符合征集条件的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等)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女兵征集对象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非农)、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符合征集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今年,将优先征集全日制高中以上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各级各类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普通大专、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不包括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函授、自考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今年毕业的学生。此外,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的2011年毕业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确定为预征对象,实习期未满的,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男青年(含企事业单位职工)2010年年满18岁至21岁(即1989年11日至1992年1231日期间出生);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青年可放宽到22岁(即198811日至19881231日期间出生)。

女青年:应届高中毕业女青年2010年年满18岁至19岁(即1991年11日至1992年1231日期间出生),高校应届毕业女青年不超过22岁(即198811日至19881231日期间出生)。

三、征集时间和办法

征集时间:从11月1日开始至1231日结束。

征集办法:征兵工作由越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征集办法依照市、区有关年度征兵工作文件精神执行。

四、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同等条件下,高校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在考研、专科升本科方面给与加分。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有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自觉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的征兵机构报名应征。

对符合征集条件而拒不报名应征或逃避体格检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及《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惩处。对不严格履行职责、阻挠适龄青年应征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广大适龄公民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广大干部、群众、家长要积极支持适龄青年和子女报名应征。各单位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保证完成今冬征兵工作任务。

特此通告

 

 

2010年1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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