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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12010241
  • 文  号: 越府〔2010〕107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10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10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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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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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2010107

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82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民政局反映。

 

 

          2010年918

 

 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职社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社区建设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社工是专职从事社区党务、社区居民事务和社会服务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岗位性质属于工人岗位,主要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服务社区居民和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平等、择优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专职社工的公开招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按其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区人社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专职社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执行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推动和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动员、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统筹和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民政福利、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七)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服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调动与安排。

第六条 专职社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治理论、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

(二)按照劳动法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以及年休假;

(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聘 用

 

第七条 专职社工采取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办法。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或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或以上学历;

(四)具有广州市辖区户籍。

第八条 具有助理社工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以上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二)曾被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

(三)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每年1月份,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本年度招聘专职社工的计划送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专职社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专职社工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报审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街道办事处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开展招聘工作。

(二)确认资格。街道办事处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三)笔试。街道办事处组织符合资格的应聘人员统一进行笔试。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组织面试。

(五)体检。笔试与面试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出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

(六)考察。街道办事处对人选进行考察。考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聘用资格的,在考试总成绩合格(总成绩60分或以上为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高低依次替补人选。

(七)发送招聘结果。街道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的情况,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并向参加应聘的人员发送招聘结果通知书,应聘人员对招聘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

(八)申请聘用。街道向区民政局申请聘用人员,并附上拟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体检情况,考察情况等相关资料。

(九)颁发资格证。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向拟聘用的人员颁发专职社工资格证,作为正式聘用和上岗培训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考核专职社工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建立专职社工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实行街道考核,社区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考评。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社区党员和居民代表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专职社工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聘用的专职社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居民代表)进行总结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考评委员会组织该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街道办事处结合被考核人的自评和考评委员会的评议及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社工的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培训的依据。

 

第五章 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专职社工的学习培训制度,学习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等。专职社工每年应参加一次或以上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社区党建、民政和社区服务、社区治保、社区消防、计划生育、文化、卫生、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事务管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内容。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新聘用专职社工的上岗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情况作为专职社工考核评议和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专职社工的工资由岗位工资、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一)岗位工资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党组织书记)的专职社工;第二档: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或工作站站长)专职社工;第三档:专职社工。

(二)津贴包括特殊岗位和特殊条件下的津贴等。

(三)奖金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街的实际情况,根据专职社工的工作绩效和年度考核等情况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按照岗位工资和津贴总额的80%的标准发放。

 

第七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用专职社工,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统一由街道办事处与专职社工使用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并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专职社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2.聘用期限;

3.岗位待遇;

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5.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其他。

(三)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存入人事档案。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专职社工: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3.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4.未能通过区民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

5.聘用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社工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专职社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专职社工患病住院治疗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性专职社工在孕期和规定的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职社工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2、3点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的,本人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后送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专职社工,其个人档案随之转移劳动部门管理。

 

第八章 退 休

 

第二十六条 专职社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符合法律有关病退条件的;

(三)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职社工退休后,按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专职社工的业务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专职社工的人事管理和纪律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职社工在受聘时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街道办事处与专职社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条 对专职社工的岗位责任管理监督按《越秀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越办字〔2008〕4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专职社工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送区法制办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越府〔20062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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