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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01201602001
  • 文  号: 越府办〔2016〕15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3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3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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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1615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金融街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25


 

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和广州市关于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要求,在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民间金融街”)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各类进驻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民间金融服务,扶优扶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的产品及业务创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驻民间金融街的以下对象:

(一)在民间金融街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

(二)在民间金融街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三)民间金融街规划范围内提供商铺、办公楼宇等场所的业主;

(四)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下称“越秀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越秀区政府根据民间金融街发展情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民间金融街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入驻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奖励新入驻的民间融资机构;补贴民间融资机构在民间金融街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民间金融街规划范围内为民间融资机构及金融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的商铺及办公楼宇等的业主;支持进驻民间金融街的各类机构通过业务创新等方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享受贷款、贷款担保、贷款保险风险补偿所获得的贷款,应用于自身经营。

第四条 对在民间金融街新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至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按照首层每月每平方米50元、二层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三层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原则上每家入驻机构每年享受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含),但确属房租负担过重者,可直接向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委员会(下称“金融街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金融街管委会将根据申请人对民间金融街发展贡献情况,酌情向越秀区政府额外申请特别房租补助,特别房租补助金额由越秀区政府另行核定。

入驻企业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与私人业主自行商定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租金补贴。

第六条 支持提供商铺、办公楼宇等场所的业主发展民间金融业态。对于商铺、办公楼宇等业主主动转变经营业态,租赁自有物业给金融街管委会指定机构的,按照首层每平方米200元、二层每平方米150元、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业主累计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金融机构、大型电商企业以及经广州市、越秀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优质企业主发起设立民间金融法人机构,综合所设立的民间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经营绩效等因素分档次进行奖励,经越秀区经济联席会议同意,奖励额度100万元到1000万元。

第八条 加快建设创新创业民间金融街,支持在民间金融街注册设立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运营满一年后,综合服务项目数及服务效果等因素,经金融街管委会评定,对综合排名前5位的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定规则由金融街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支持进驻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发放单笔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100万元贷款的担保,按照当年累计担保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从业务经营、创新发展、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评优评级,每年对评级结果排名前5名的机构,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民间融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并将业务创新成果作为评优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支持入驻机构联合搭建融资项目对接平台,参与举办民间金融论坛,开展民间金融学术与实务研究。对包括上述内容的重大创新成果,由越秀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认定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给予单家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其申请相关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金融街管委会向越秀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民间金融街评优评级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民间融资机构,由金融街管委会向越秀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民间融资机构高管人员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参照越秀区为企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从民间金融街网站(www.gzmjjrj.com)下载并填写《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向金融街管委会提出奖励补贴资金的申请。申请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金融街管委会负责牵头制定民间金融街民间融资机构评优评级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办法,广州民间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对相关机构的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金融街管委会、越秀区财政局审核,经越秀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在申请专项资金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金融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条款,与越秀区政府制定的其他奖励办法重复或冲突的,按照扶持奖励力度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金融街管委会负责解释。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奖励的,或者其他需要上报研究的事项,由金融街管委会提请越秀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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