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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01201512004
  • 文  号: 越府办〔2015〕80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1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1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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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158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0

 

越秀区关于促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越秀区健康医疗产业发展,推动健康医疗产业成为越秀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引擎,根据《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穗府办〔20124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围绕“广州健康医疗中心”的发展定位,结合区内得天独厚的健康医疗资源优势,打造高端健康医疗产业聚集地,重点在健康医疗产业平台建设、产业集群、社会办医、技术创新、研发经费、市场开拓、会展交流、人才引进等领域给予扶持。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址在越秀区,并在越秀区独立核算和缴纳税收,符合越秀区发展要求的健康医疗产业相关企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章 鼓励健康医疗平台建设发展

 

第四条 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已建成的健康医疗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的建设,重点扶持科研服务、技术检测、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投融资、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给予平台建设(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试运转费等)总投资费用20%的补贴,补贴额度为单一平台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载体支持。区国土、规划、房管、环保等部门对越秀区健康医疗产业发展涉及建设用地、用房、环评等审批环节给予支持,确保载体支持落实到位。

第六条 产业集群。针对新落户的越秀区健康医疗产业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房屋租金补助参照《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其他新落户的单位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200平方米以内给予50%100%的房租补助,补助年份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企业奖励。参照《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社会办医。等级提升奖励。按获评等级医院的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民营医院被评为二乙的奖励30万元,评为二甲的奖励50万元;评为三乙的奖励1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200万元。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医院评为二乙的奖励20万元,评为二甲的奖励30万元;评为三乙的奖励5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100万元。

专科建设补助。对于获得国家、省、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3020万元补助。

发展等级奖励。对于符合越秀区健康医疗产业建设发展需要或做出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单位,经越秀区健康医疗产业工作组认定后,按分数评定为五个等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

 

第四章 推动健康医疗产业技术研发创新

 

第九条 技术创新。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2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24类,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4类,每项资助10万元。

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3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24类,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4类,每项资助10万元。

进入Ш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5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24类,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4类,每项资助30万元。

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新产品资助标准:二类每项资助10万元,三类每项资助20万元。

新设立或合作新设立的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研发经费。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影响范围广、带动作用强的药品研发、医疗器械研发、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和技术,给予单位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20%的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个单位当年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健康医疗产业拓展交流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获得DMF[1]COS[2]EDMF[3]证书并通过FDA[4]或欧盟相关机构的cGMP[5]现场检查的,视难易程度,分别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会展交流。对于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健康医疗产业领域高端论坛、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会展活动的单位,以及被推荐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健康医疗产业相关活动的知名健康医疗产业企业。经认定,给予参展、参会费用50%的资助,资助额度为每个参加单位、被推荐单位单次参展、参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 加大健康医疗产业人才、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按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544号)执行。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鼓励单位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对象、条件及申请受理参照越秀区企业上市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设立越秀区健康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受理工作,并制定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流程拨付有关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当年的奖励与扶持:

(一)单位受到刑事处罚;

(二)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规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重复申请,或以同一事项多次、反复申请的;

(五)骗取申请的;

(六)经过处理不满五年的(包含上述五款情形);

(七)申请事项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纠纷的。

申报财政奖励的申请单位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奖励申请单位提供申请的全部文件并进行检索、质询,奖励申请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财政奖励,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和通报。

 

第八章 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条款,与区政府现行相关政策交叉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规定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试行之日起,原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越府办〔2014〕96号)、《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越科管字〔2014〕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1] DMF:药品主文件。

[2] 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3] EDMF:欧盟药品主文件。

[4] 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5] 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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