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办〔2015〕76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越秀区关于促进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1日
越秀区关于促进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文件精神,加大本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扶持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越秀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本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项目进行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确定年度项目的扶持方向,编制上报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扶持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及安排,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四条 对本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项目进行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交易方式先进、服务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品牌优势显著、辐射力较强的展贸式、总部型、电商化专业市场。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发展。
(一)专业市场电子商务集聚区项目。支持楼宇物业管理方通过加强物业管理、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措施,引进一批拥有自主开发团队、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与生命力的电商企业,打造专业市场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
(二)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孵化基地项目。支持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的专业性电商平台加强与传统专业市场合作,实现专业市场实体经营与线上服务相结合,打造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孵化基地。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
(三)专业市场公共电商与公共物流平台建设项目。支持行业协会以专业市场为依托,组织搭建行业性或区域性公共电商与公共物流平台,推动专业市场转变传统交易方式。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
第六条 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支持专业市场制定品牌准入标准,建立品牌培育、自主版权标准认证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载体,有效地提升市场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专业市场建立现代经营方式。拥有注册商标商户数占市场商户总数比例达70%以上、对区专业市场品牌建设有示范意义的,给予30万元奖励;拥有注册商标商户数占市场商户总数比例达80%以上、对区专业市场品牌建设有示范意义的,给予40万元奖励。以上扶持资金于次年兑现,两个档次不可重复享受。
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建立健全价格指数体系,搭建价格指数平台、发布价格指数,增强价格话语权和行业影响力。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
第七条 专业市场仓储物流外迁。
支持专业市场开展仓储物流外迁,加快推进专业市场仓储功能向城市外围地区转移,减少专业市场对中心城区交通、环境和消防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具体扶持标准和办法由区工商联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业市场宣传推广。
支持专业市场通过举办培训、年会、服装节等活动,有效开展专业市场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活动;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专业市场合作,促进专业电商平台企业落户我区。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
第九条 公共性项目。
支持肉菜市场通过完善市场公共设施、优化购物经营环境、引入连锁品牌商家、探索提供电商服务等,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实现为民惠民。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封顶30万元。
第十条 专项工作。
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街道推进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应用普及、人才培训、规划制订等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越秀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扶持的其他项目,具体扶持标准和办法由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区商务局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依法在越秀区登记纳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街道,应按照通知期限和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表,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四)证明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公示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并将有关专家意见汇总后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确定越秀区拟扶持的专业市场项目及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省、市专家数据库中遴选或由省、市有关部门推荐,且每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结果应由区商务局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属于奖励项目的,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其他扶持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待到项目完成验收后再划拨款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项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接受项目验收并配合授权中介组织或审计部门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实。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阶段性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取消扶持项目资格,不予发放扶持资金,已发放扶持资金的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
第十九条 每个单位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扶持。对当年已获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不再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向主管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发放资助的,企业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及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