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办〔2015〕84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越秀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区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第三条 越秀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越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商务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报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和对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配合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扶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在越秀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由区商务局根据《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价试行办法》(穗经贸〔2013〕3号),每年组织专家评选一批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且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对获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
建设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备两家或以上的电信运营商提供固话和数据接入服务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入驻企业(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超过50%的,给予50万元补助。
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入驻企业(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超过50%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电子商务集聚区或楼宇运营单位应当将补助资金用于完善配套服务、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等支出。
第七条 扶持传统商贸业企业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传统商贸业企业网络销售实行存量与增量补助。
上年度网络零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比实现持平或正增长的,给予存量补助: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达到1亿元的,给予30万元补助;达到2亿元的,给予50万元补助。以上补助于次年兑现,三个档次不可重复享受。
传统商贸业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增量补助: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2000万元,给予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
上述存量与增量补助可同时享受。
(二)鼓励帮助传统商贸企业开展网络零售活动。对上年度帮助单家本地传统商贸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扶持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
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企业会员数不少于5000家;年度撮合交易额超过1亿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平台建设扶持,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扶持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
交易的商品、服务涉及行业比较广,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入驻商家数不少于100家;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平台建设扶持,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扶持移动电子商务。
主要依托移动信息技术建设和经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平台建设扶持,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跨境电子商务。
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平台建设扶持,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越秀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扶持的其他项目,具体扶持标准和办法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区商务局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及越秀区招商服务网(http://www.invest.yuexiu.gov.cn)发布。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依法在越秀区登记纳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及有关部门,应按照通知期限和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表,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四)证明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公示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并将有关专家意见汇总后报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由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确定越秀区拟支持建设的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及资金数额。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省、市专家数据库中遴选或由省、市有关部门推荐,且每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结果应由区商务局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及越秀区招商服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属于奖励项目的,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其他扶持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待到项目完成验收后再划拨款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并接受区商务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区商务局同意后组织阶段性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区商务局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退回。
第二十条 每个单位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扶持。对当年已获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不再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向主管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