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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01201511006
  • 文  号: 越府办〔2015〕81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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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1581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金融街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30


 

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3号)等文件要求,紧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遵循科学发展,立足实体经济,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将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成为引领区域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引擎。

第三条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部门(下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在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运营的、在越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

(二)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公司、网络证券公司、网络基金公司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

(三)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移动通信、大数据处理、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等服务的机构;

(四)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创新服务载体;

(五)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间金融街及经金融街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用于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相关区域。

前款所称民间金融街是指以长堤大马路为核心,东至回龙路、南至沿江路、西至人民南路、北至一德路的区域及民间金融街分园区。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设立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加快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设施,奖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民间金融街注册设立。区工商行政部门要优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 对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述的法人机构及组织给予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申请获批后发放50%,剩余50%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发放。

本条所称“注册资本”为在取得奖励前的实收资本。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所在地段商铺租金参考价;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经金融街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创新服务载体除外;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机构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全部退还改变用途期间享受的补贴。

第十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经认定后给予奖励:

(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三)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金融机构、大型电商企业主发起设立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互联网金融法人机构,根据所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分档次进行奖励,经越秀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奖励额度为100万元到10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在民间金融街注册设立众筹平台,众筹平台上线项目成功众筹累计达500个,经越秀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同意,一次性奖励该众筹平台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其管理面积、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扶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按越秀区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引导各类机构服务民生及中小微企业,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根据其服务的广度与深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创新,对重大技术、业态、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课题研究及培训,对开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金融业跨界融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及培训活动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万元。

支持各类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区的扶持项目。对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机构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引导其申报相应的产业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置奖励方案。

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在获得扶持奖励当年迁出本规定第五条所称区域,应全额退还当年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金融街管委会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民间金融街评优评级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金融街管委会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参照越秀区为企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提升民间金融街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区域性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设立民间金融街征信公司,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业务信贷评级、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征信查询等征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金融街综合服务中心、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和广州民间金融商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会计、法律、公证、担保、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支持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实现合作共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和服务的技术水平,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奖励和补贴半年一评。由金融街管委会负责牵头制定本规定的申报办法和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到民间金融街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后将纸质申请表提交金融街管委会。金融街管委会于一个月内联合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的机构、组织及个人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金融街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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