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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01201407001
  • 文  号: 越府办〔2014〕64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7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7月0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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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146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业经158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安委办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4

 

越秀区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的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向区政府报告:

(一)死亡1人或重伤1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出动消防车并由消防队出水灌救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第七条 火灾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

(一)属地街道责任领导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火灾事故发生后10日内向区政府报告具体情况。

(二)区公安分局接到火灾警情后,应按情况报告制度报其上级部门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情况,受灾群众情况,初步估计财产损失情况;

(四)事故救援进展和处置工作措施情况;

(五)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六)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七)其他情况。

上述事故情况报告不详或者出现新情况的,事故主责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属街道牵头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协调、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组织灾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由区政府宣传部门按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发生以下火灾事故之一,由区政府指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二)一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区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故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消防大队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名单由参与调查单位的领导和技术业务骨干担任,由组长提名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事故的公正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调查组组长具体协调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工作,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相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接到火灾警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并视情况通知事故主报单位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消防大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出警救援,尽快扑灭火灾,同时注意现场保护,收集掌握并按要求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启动程序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一般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火灾原因调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在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后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拟出事故调查报告。涉及内部行政责任追究的,报区监察局,区监察局原则上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分析鉴定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意见的,应当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被委托的单位或专家应具有与事故性质相应的资质或专家证书,且不得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记录有关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报请区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条 对市以上调查组主办或督办的火灾事故调查,区事故调查组应做好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有关单位向上级部门报送督办火灾事故调查的材料,应经调查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事项,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方式,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通报等形式。

第五章 事故结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接到区政府对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事故结案处理的通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决定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结案处理通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0日内办结的,经事故调查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

办结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抄告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不及时、不落实的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发督办通知书督办。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调查发现需要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依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日”为自然日,但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三)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消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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