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办〔2014〕65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实施办法》业经15届7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安委办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越秀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粤府办〔20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越秀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越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六)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八)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区公安分局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同意后,由区公安分局对该单位冠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注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场所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牵头督促整改:
(一)国家机关、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重要科研单位等重点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等关键设施,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督促整改;
(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烂尾楼,由区建设和水务局牵头督促整改;
(三)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和用途的场所(除烂尾楼外),由区城管执法分局牵头督促整改;
(四)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领域单位场所,由区经贸局牵头督促整改;
(五)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由工商分局牵头督促整改;
(六)文物保护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和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由区文广新局牵头督促整改;
(七)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牵头督促整改;
(八)教育机构由区教育局牵头督促整改;
(九)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区民政局牵头督促整改;
(十)“住改仓”由区出租屋管理办牵头督促整改;
(十一)居民楼、旧建筑、城中村、“三小”场所、出租屋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区域性火灾隐患由所属街道牵头督促整改;
(十二)其他挂牌督办单位由区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街道牵头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每月对辖内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消防监督检查,跟踪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报牵头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申请解除挂牌报告,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报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其摘牌,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区公安分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对区公安分局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适时督查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年终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通过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挂牌督办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