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办〔2011〕36号
关于印发越秀区国有资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国有资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资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越秀区国有资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街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和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下称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作为出租人,将本单位拥有或使用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含合作经营、承包等)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是区国有集体资产物业租赁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租赁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国资局负责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街属企业物业租赁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出租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健全制度
第五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出租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租金底价及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年度租金增幅等内容。
第七条 招租租金底价的制定原则:参照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或根据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由出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其中街属企业物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算,月租金在
第八条 在租赁合同中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该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增长。
第九条 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为
第十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物业的产权、用途等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招租方式。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一、因债务限制、涉讼、设有抵押权等纠纷;
二、安排区属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居住的单位存量公房,拆迁回迁安置房;
三、涉及重大维稳、民生、社会公益;
四、其他经批准的。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招租信息的发布。
一、通过越秀区信息网专栏及在待出租物业显要位置张贴招租公告的方式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
二、出租单位应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公布信息后,出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
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开竞价或招标。缴交竞租保证金截止期满后的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出租单位可降低招租条件或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
租金底价降幅超过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审批或核准:
一、审批事项
(一)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
(二)报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局审批的事项
(三)审批流程
由出租物业单位提出申请,送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局按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由出租物业企业提出申请,送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国资局按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物业出租单位在报送上述事项材料时,应当详细说明事由、决策依据、可行性分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并附必要的附件。
二、报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局核准的事项
(一)招标评标方案;
(二)协议出租事项。
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局在收到核准报告的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物业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区、街属企业出租物业资产收入,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税费后,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医保、社保、移交社会化管理和拆迁安置、清理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得用于与企业无关的事项,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国资收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
第二十二条 出租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单位的物业租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物业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物业招租工作纳入出租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任何人不得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或在招租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失职、处置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