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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120110003
  • 文  号: 越府办〔2011〕28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09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9月0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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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府办〔201128

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促进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发改局反映。

 

 

  201184日 

 

越秀区促进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我区商贸业、金融业、物流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业七大核心产业优先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吸引和留驻一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核心产业企业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联席会议,负责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核心产业企业的发展前景、留区稳定度和奖励力度进行评估。

第三条 奖励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以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行业。重点是品牌总经销、总代理、老字号、现代营销方式的企业。

(二)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为主的行业。重点是外资银行、国内各大银行、国内外保险业、证券业总部和广州分公司,创投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以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广告、咨询、拍卖等为主的商务服务业。重点是国内外知名的商务服务中介机构。

(四)以运输、装卸、配送、信息传递等为主的现代物流业。重点是提供综合供应链解决方案和物流管理服务业的企业。

(五)以版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文化演艺、数字内容等为主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是有国内外影响力品牌的创意企业。

(六)以计算机、通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与服务等为主的信息服务业。重点是国内外通讯企业总部及拥有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领军企业。

(七)以基础教育、社区教育、公众医疗服务和社区服务业等为主的公共服务业。重点是知名教育品牌总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

(八)经区经济联席会议初审、区政府批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领军企业或成长性企业。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越秀区的核心产业企业,符合下列相关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1.在越秀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越秀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助。

(二)落户贡献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除享受市的奖励外,给予奖励如下:

1.新增企业及从外地新迁入我区的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照其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从广州市其他区县迁入我区的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照其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新落户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区域总部或已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区域总部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论其对区财政贡献大小,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已在我区纳税且对区财政贡献持续保持增长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增量贡献奖。

当年依法纳税排名前50名的企业中:一是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是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超出上年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个人贡献奖。

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前10名企业一名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年·人经营先进奖励。

第七条 为促进核心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方、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给予以下奖励:

(一)将符合第四条设定条件的企业引入我区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按两年内实际注册资本到位金额的1‰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两年内实际注册资本到位金额的2‰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二)中介服务方是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不含当事方或当事人。

(三)楼宇出租方、楼宇业主新引进符合核心产业方向的新办或新迁入的企业,若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楼宇业主或楼宇出租方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辖区内新增的5A级或甲级商务写字楼、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经济发展基地、黄花岗科技园(信息园)园区楼宇,楼宇内企业年度缴入区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按其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2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引入企业是指从外地新迁入我区,原在本辖区内的企业迁移不计入此奖励范围之中。

(六)相关中介服务方、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引入同一企业落户同时提出获奖申请的,以企业与相关中介服务方、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只对先签约一方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对区财政贡献度的计算均为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入区库税收;对区财政贡献度新增部分的计算为剔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专项税和征收经费等税收成本后的入区库税收。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配套实施办法》和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补助申请

(一)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

(二)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递交《房租补助申请表》一式一份〔由企业于越秀区科技信息网下载或到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七楼)领取〕;

2.书面申请报告(注明新建或购置地点、楼宇名称、楼层、房号、面积;租用地点、楼宇名称、楼层、房号、面积和租金标准);

3.公司经营计划书;

4.财政年度的相关税收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报表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企业的房租补助申请经审批后,由管委会在申请单位房屋租赁有效的合同期内(合同到期须补交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企业每月发放一次房租补助。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补助一年期满后进行年度考核,填写《房租补助年度审核表》一式一份。需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在越秀区科技信息网下载或到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七楼)领取,经审批后方继续享受房租补助。

第十三条 为促进核心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方、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奖励申请

(一)原则上每年5月和11月接受申请;

(二)符合第七条(一)款条件的中介服务方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引荐人签署的奖励申请表〔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下载或到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

2.引荐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

4.引入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符合第七条(三)、(四)款条件的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须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表于越秀区公众信息网(www.yuexiu.gov.cn)下载或到区经贸局(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六楼)领取;

2.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复印件;

3.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单位与新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新入驻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办公用房补助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受理和审核;为促进核心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方、楼宇出租方或楼宇业主奖励,以及落户贡献奖、增量贡献奖、个人贡献奖的发放由区经贸局受理和审核,并由区财政局根据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及相关资料,核算奖励金额,制定当年奖励方案。各项奖励结果由上述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1个月后如无异议则通过实施。

第十五条 申报财政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财政奖励,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办公用房补助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其他奖励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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